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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确权证上的人去世后,土地的处理需根据土地类型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家庭承包地
1. 情况分析:家庭承包地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不影响整体承包关系,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 操作指南:继承人无需特别申请,可继续承包经营原土地,但建议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权益受法律保护。
2)林地承包地
1. 特殊规定:林地承包地因其经营特殊性,允许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 法律依据:同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3. 操作指南:继承人需向发包方提出继续承包申请,经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确权登记。
3)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
1. 情况分析: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及承包权可依法继承。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3. 操作指南:继承人需持有效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确保承包权的合法性。
4)宅基地
1. 情况分析: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地随房走”,房屋继承人可继续使用相应宅基地。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 操作指南:继承人应确保房屋及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若宅基地上房屋已灭失且无重建,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
1)土地确权后老人死了地归谁1、农村土地确权,只要在承包期内,老人死后地不会收回,因为承包人是整个农户家庭不是某个承包人。根据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相关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相关法的规定继承
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二、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流转地上附着物赔偿归谁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1、若土地确权的对象为人去世后,其所拥有的土地将归属于其合法的继承人持有。
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土地的确权人必须事先明确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 2、关于林地承包事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当林地承包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不幸离世时,他们的继承人可获得延期聘用并继续签订新的承包协议的机会,直至承包期满为止。同样,只要是由老人以家族形式与集体组织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那么他的子女就有权在其逝世之后继承续签这份合同,此权益独立于身份变更(如户籍分户等)限制。
3、土地确权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明晰界定、使用权的合法确立以及其他各项相关权利的核实与确定,我们通常也会简单理解为确权。而实质上,这个词的含义是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确认和明确某个特定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归属关系及具体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相关法的规定继承;
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葛某某与陶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要求法院确权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效;
2、法院责令被告停止原告的承包地0.27亩,返还被告,交于原告继续承包经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1994年土地第二轮调整几年后,原告的丈夫谢某某付(现死亡)与被告的丈夫谢某某(现死亡),在两家四人都在场时,双方协议调换原告东靠贺某某付,西靠贺某某海,南靠贺某某州,北靠机耕路,地块编码XXXXXXXXXXXXXXXXXX50的地块,被告东靠谢某某明,西靠谢发斌,北靠谢某某郎,南靠路,该俩宗土地调换时,约定是临时调换,但在该宗土地调换期间调换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利用性质,不得建房,挖土或埋葬老坟等,想什么时候换回来都可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胜与武隆区白马镇鱼光村何家沟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张某某死亡后的林地(林权证号:
武隆林证209第1707xxx号)由原告继承;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8年5月25日,张某某在白马镇鱼光村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与原告签订了《五保对象分散供养协议书》,由原告负责张某某的生养死葬义务,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并经白马镇鱼光村村民委员会和白马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同意。
确认原张某某承包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鱼光村何家沟组小地名为坟咀、龙洞眼、二根土林地(林权证号:
武隆林证字209第1707xxx号)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原告李某某继承,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鱼光村何家沟村民小组承担。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法华村村民委员会、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华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赵某某返还赵某某(已去世)户的征地款103791元和公摊面积款64050元,合计16784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赵某某夫妇死亡后,法华村委会应将发包的土地收回集体,注销土地经营权证,因此由该土地而产生的征地款和公摊面积款也应属于集体所有。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法华村村民委员会人民币1678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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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后人死了土地还收回吗,土地确权人死亡可以继承吗
内容投稿:杨若婉
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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