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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补是土地确权面积吗,粮食补贴面积是接土地承包确权证发放吗

更新时间:2026-09-08 21:14:10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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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补是土地确权面积吗,粮食补贴面积是接土地承包确权证发放吗

一、粮食补贴面积是接土地承包确权证发放吗

粮食补贴面积确实是按照土地承包确权证发放的。

具体来说:

1)依据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需要经过依法登记,确权证书是土地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因此,粮食补贴的发放应当依据土地承包确权证上所登记的面积。

2)补贴发放与土地确权关系

在土地征收或享受相关补贴政策时,通常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确权证书以证明其合法拥有的土地面积。粮食补贴作为一种针对粮食种植户的财政支持措施,其发放的面积和金额是根据农民获得确权以后的实际面积而定的。这也意味着,如果土地确权证书上的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符,可能会影响到粮食补贴的准确发放。

3)确保补贴发放的准确性

为了确保粮食补贴能够准确、及时地发放到每一户种植户手中,各级政府在实施补贴政策时,会严格按照土地承包确权证上的登记面积进行核算。同时,也会加强对土地确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样不仅能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还能够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二、土地确权和粮食补贴有关系吗

法律分析:

是按确权后亩数发放补贴,粮食补贴于开始实施。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粮食直补,全称粮食直接补贴,是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户直接给予的补贴。

三、土地确权多出来的土地归谁?

由于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开始时间为1997年,距今已有10年之久,而且,很多地方当初测量耕地面积时都是粗略的评估,有的村甚至是将承包地分为几等直接发包给农户,如高产田搭配低产田,低产田又打了折扣计算面积,加上时间过去这么久,一些地方耕地的地形地貌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当此次确权采取的是技术化的精密测量,用又的是数字化的影像图,地块东南西北“四至”都能精确到寸厘,原来有疏忽的土地面积,就都被显示出来,出现了很多农户实际承包地面积多于登记确权面积的情况;

那么,这些多出来的土地该归谁呢?

据了解,首先,处理方式要征得农民的同意;

其次,大部分地区都是将多出来的土地继续交由原承包人承包;

不过,如果承包人是种粮的,那么国家发放的各种粮食补贴等,还是按照二轮承包时确定的面积计算;

但是在此次颁证时,却是会共同注明二轮承包面积和此次确权的实测面积;

因此,也要提醒广大农户了,发现自家土地在进行确权时,实测面积超出原有二轮土地承包时确认的面积,不要觉得不靠谱,让村集体有了可乘之机,将多出来的土地没有列在自己名下,要记住,还是自己的!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高某某、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高某某给付承包地1.2公顷、自2023年起每年给付粮食直补款1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7年第二轮土地发包时,高某某在通榆县乌兰花镇西木村东新利屯分得一口人承包地面积约1.2公顷,承包地一直由高某某耕种,直补款也由高某某领取。

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某1.2公顷承包地经营权,土地座落:

家房后,四至:

东至杨某某如、西至树、南至道、北至姜某某辉,被告高某某自2023年起每年给付原告高某某粮食直补款1,800.00元。

韩某某、刘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家庭承包土地19.47亩;

2.要求被告返还19.47亩土地2004-2019年的粮食补贴款;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1998年,原告家以原告丈夫刘某某(已去世)为户代表在原四道仗房乡头道仗房村分得了包括原告、原告丈夫、原告女儿在内的3口人19.47亩的二轮承包土地,因原告丈夫身患重病,所以自2000年便将上述土地承包给被告耕种,当时约定承包期限为三年,但期满后被告未归还上述土地,经原告方每年索要,被告仍拒不返还,同时此间发生的粮食补贴款也全部由被告支取,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权,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19.47亩耕地,被告翁牛特旗乌丹镇四道仗房村民委员会不承担责任。

徐某某、贾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耕地9.09亩;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粮食直补2,000元(2019年6月至2021共三年的粮食直补款);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确认凌源市四官营子镇后朱杖子村下河套组,河套边二等地(2.48亩)、大川四等地(2.66亩)、园子地(0.47亩)、大川树行(0.92亩)、大寨田(1.76亩)、北梁(0.80亩)归徐某某(已去世)、贾某某、徐某某、徐某某所有。

被告贾某某、徐某某将以徐某某为承包方代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J)中地块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1的地块(大寨田地,南北垄,四至为东至王玉国、西至刑玉华、南至小路、北至小路)自西(刑玉华)向东0.44亩返还给原告徐某某经营使用,被告贾某某、徐某某将以徐某某为承包方代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J)中地块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3的地块(大川西湾子地,南北垄,四至为东至李某某、西至李某某文、南至小路、北至土坎)自西(李某某文)向东0.66亩返还给原告徐某某经营使用。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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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粮补是在土地确权人名下吗,粮食补贴按确权亩发放

内容投稿:张安子

内容审核: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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