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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委会把村小组的土地在村内发包,其合法性取决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及是否获得村民小组的明确授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所有权归属决定发包权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若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则应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2. 权利归属:在此情况下,村民小组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拥有对其所在区域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管理和决策的权利。村委会并不直接拥有对村民小组土地的发包权。
2)特殊情形下的发包权
1. 授权条件:若村民小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如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经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同意,作出书面授权,委托村委会对本小组的土地进行发包,则村委会在此情况下有权代表村民小组进行土地发包。
2. 授权效力:村委会在获得授权后,应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土地发包,不得超越权限或违反相关规定。
3)未获授权的发包行为不合法
若村委会在未获得村民小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村小组的土地在村内发包,则该行为不合法,可能损害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只要村民同意,村委会可以承包村民土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张某某诉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张某某诉称:
张某某与某村村民王某某结婚,双方约定,张某某与女方王某某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与某村委会协商后,张某某退出原来家庭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于2022年7月将户口迁到某村,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按照要求办理了相关证明,但此后某村委会在每年例行调整分配责任田时,没有给张某某分配责任田,没有办理支付给张某某责任田承包地补偿款的手续。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因当事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张某某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安远县天心镇井头村井头村民小组、邓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安远县天心镇井头村井头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林业用地承包合同》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一项为:
确认被告安远县天心镇井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邓某某于2004年9月12日签订的《林业用地承包合同》当中约定由安远县天心镇井头村村民委员会将“暗迳某某”(界址:
东至福长茶山;
南至天水;
西至凹脑队青山;
北至坑空)、“大水口”(界址:
东至白石凹破天水;
南至饭暑窝岽坑空;
西至公路;
北至半迳某某、天水)发包给邓某某经营使用的合同内容无效。
原告诉称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发包应当经过村民集体讨论由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后方可发包,在没有经过原告村民集体讨论通过的情况下,被告安远县天心镇井头村村民委员会擅自将原告集体的山场发包给了被告邓某某,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安远县天心镇井头村井头村民小组承担,被告安远县天心镇井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邓某某于2004年9月12日签订的《林业用地承包合同》当中约定由被告安远县天心镇井头村村民委员会将“暗迳某某”(界址:
东至福长茶山。
✎黄某某簪、黄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黄某某簪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黄某某簪全部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
2、二审受理费均被上诉人承担。
黄某某和黄某某是两个独立承包户,黄某某无权主张黄某某户内承包户(黄某某簪)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首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起源于1978年底,由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被确定下来,1986年1月1日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1993年宪法修正案也明确规定“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即由菱塘西村委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支付给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簪每人142266.66元,存留在菱塘西村委会处的征地补偿款(“12队黄某某、黄某某户”的茭塘西村河涌整改项目、琶洲支线项目征地补偿款)应由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簪每人分得三分之一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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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与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有效吗,村小组与村小组土地争议确权的程序
内容投稿:穆思慕
内容审核:马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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