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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拆迁补偿款在特定情况下确实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性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定情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的一般原则
1. 法定优先权: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法律赋予拆迁补偿款一定的优先受偿地位。这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因失去房屋及土地等财产所给予的合理补偿和特殊保护。
2. 公平与公共政策考量:拆迁补偿款是对被拆迁人原有财产权益的补偿,若缺乏优先受偿权,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进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具体情境中的优先受偿情况
1. 房屋建设工程中的优先受偿:在房屋建设工程中,拆迁补偿款的优先性可能更为靠前。因为拆迁补偿款是对被拆迁人原有财产权益的直接补偿,而建设工程价款是施工方基于劳务和材料投入所产生的债权。从权益基础和保障必要性来看,拆迁补偿款的优先受偿更符合公平原则。
2. 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在破产程序中,拆迁补偿款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被认定为具有优先保障性质的债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得到清偿。这体现了对拆迁补偿款作为被拆迁人生存和基本生活保障的特殊考虑。
3. 担保物权情形下的优先受偿:如果被拆迁房屋上设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拆迁补偿款作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人对拆迁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原则。
3)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
1. 未依法定程序确定的补偿款:如果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没有经过法定的评估、协商或裁决程序确定,其在法律上可能不具有明确的优先受偿地位。
2. 因自身过错导致权益受损:如果被拆迁人自身存在过错,如故意阻碍拆迁工作、违反相关规定导致补偿款支付延迟或存在争议,其拆迁补偿款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影响。
法律分析: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补偿协议有优先权,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无论是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拆迁人起诉要求拆迁人与第三人向其交付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均应予以支持。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该条款将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的债权规定为一种特种债权,赋予了被拆迁人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从而使这一特种债权具有了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了法律对于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
如果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无论是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均不能对抗被拆迁人关于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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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补偿款是优先债权吗为什么,拆迁补偿款属于遗产吗?
内容投稿:郑光
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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