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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书属于行政诉讼吗,拆迁补偿协议不服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更新时间:2026-09-08 21:12:24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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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书属于行政诉讼吗,拆迁补偿协议不服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一、拆迁补偿协议不服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对拆迁补偿协议不服提起的诉讼,其性质属于行政诉讼。

1.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此条款明确规定了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2.协议性质分析

▷ 拆迁补偿协议通常是行政机关(如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这类协议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

▷ 行政机关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往往是在行使行政职权,而非作为平等民事主体进行交易。因此,因拆迁补偿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3.诉讼性质确定

▷ 鉴于拆迁补偿协议的行政合同性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拆迁补偿协议不服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

▷ 相比之下,民事诉讼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而拆迁补偿协议并非基于平等主体间的意思自治达成,而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签订的,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对拆迁补偿协议不服提起的诉讼,其性质属于行政诉讼。这一结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并符合拆迁补偿协议的行政合同性质。

二、拆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吗

拆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征收补偿协议是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的,而征收部门是行政机关,所以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房屋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利益,也事关国家的利益,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能使双方更好地履行各自的义务,通常在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后,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后,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需要如约完成各自的义务。无论房屋有没有被强拆,只要征收方无限期毁约、违约,不支付补偿款,过渡费,更不交付安置房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义务或是变更补偿方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还是行政诉讼

关于征地补偿款纠纷的诉讼问题,这其实并不属于我们平时所理解的民事诉讼范畴,而是归类于行政诉讼类型。

当被拆迁业主对于政府制定的征收或征用决策以及伴随的补偿方案持有异议,同时又认为行政机关在此过程中对其他公民个人人身权利及财产权益构成了侵害时,便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采取行政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某开发部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这是一起涉及不履行XX职责的行政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27日,某开发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

某开发部于2000年与上海市闵行区塘湾村委会、上海申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某公司)签订《房地产权转让合同》,由某开发部有偿取得上海市莲花南路*号两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等所有权。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二审法院认为尚无生效裁判和证据可以证明闵行区政府征收、拆除了本案所涉的房屋等建筑物,从而并非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的认定,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立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错误理解,二审法院分别对某开发部的起诉不予立案及驳回上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赵某某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其他行政行为案件,原告赵某某向本院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成立的金水区王府坟村连片改造拆迁指挥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履行其与原告赵某某签订的编号为0253的《金水区王府坟村连片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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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补偿协议书属于行政诉讼吗为什么,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

内容投稿:纪翔浩

内容审核:杨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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