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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主要依据被拆迁房屋处是否有常住户口以及居住情况等因素。以下是具体的认定标准:
1)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已实际居住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2.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实际居住未满一年,但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只能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也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2)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1.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2. 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 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 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 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6. 其他由市政府规定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认定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进行认定。
对于农村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还可能涉及到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是否撤销等因素,以及相应的补偿安置方式。这都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来确定。
总的来说,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解答。
法律分析:
在农村拆迁中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原有房屋的补偿,二是针对户口的补偿。如果你是非农户口那么也就代表你不是村集体成员,这样的话针对户口的补偿你是享受不了的。有农业户口的能得到安置补助,没有农业户口的可能得不到安置补助。即使迁一个人回农村,也仍然是非农业户口,也不会得到安置补助。
农村房屋拆迁,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此应当对农业户口人员给予安置补助,非农业户口人员一般没有农村村民资格,不能享受农村村民待遇,因而不能得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助一般是安置房,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房屋拆迁只能得到货币补偿,而不能得到安置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拆迁安置人口数认定:
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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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安置认口认定标准是什么,拆迁安置认定书
内容投稿:汪凝书
内容审核: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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