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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承包果园到期后,若果树被政府征用,承包户仍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补偿项目与标准如下:
1)补偿项目
1. 土地补偿费:对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收益损失进行补偿,虽主要归集体,但承包户作为实际经营者,其投入与预期收益损失应纳入考虑范围。
2.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因土地征收而产生的多余劳动力,若承包户因此失去主要生活来源,应获得相应补助。
3. 地上附着物(果树)补偿费:这是承包户最关心的部分,应依据果树的品种、树龄、生长状况及市场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4. 青苗补偿费:若果树处于生长期,尚未收获果实,也应获得相应补偿。
2)补偿流程
1. 告知征地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等。
2. 确认调查结果:多部门联合调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现状,与承包户共同确认。
3. 组织听证:承包户有权申请听证,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提出意见。
4. 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
5. 支付补偿费用:按时足额支付补偿款,相关部门监督分配与使用。
3)维权途径
若认为补偿不合理,承包户可首先尝试与征收方协商,若协商无果,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并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
1)承包果园被征收如何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因此国家在征收果园的过程中,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其他费用。
1、土地补偿费
生活实践中,很多果园都在承包地上,果农通过多种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想要征收果园所在地的承包地,那么就会造成果农果园经营的损失。因此,在对果园进行征收时,需要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征收土地需要给予果农安置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土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比如果园里的房屋、管道、水渠、果园设施或者水果架子等一些征收费用。一般按照果树的类型、品种、规格进行补偿并且补偿不得低于原有水平。
4、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指果树上的果实正在生长但尚未成熟,因土地征收,造成果实不能收获使果农遭受损失,而应当给予果农一定的经济补偿,保护果农的权益。
此外,对于果树本身的补偿,则可以根据生长的不同阶段,分为产前期、始产期、盛果期和衰老期四个不同的标准
也有的地方根据果树的品种、类型等,但是补偿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果园被征收补偿标准中还算上育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其他的补偿具体金额每个城市每个区域不相同,主要还是要到被征收地的相关部门那里去问问,然后按照标准大概可以算出来可以收到多少的补偿金。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要是果园的补偿标准不合理,你可以采取这些办法。
首先,跟征收方去商量,清楚地告诉他们补偿标准不合理的地方,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政策,提出合理的补偿要求,并且把协商过程的证据保存好。 要是协商没有结果,就可以向上面的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详细地说明补偿标准不合理的理由和依据,请求他们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的裁决。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借助司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果园的相关证据,像土地使用证、种植证明之类的,以此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总之,一定要积极利用法律手段,争取获得合理的果园补偿。✎周某某生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济南市槐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补偿案件,周某某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对于2002年3月14日原告与张家庄村委会签订的《废坑承包协议》中土地承包协议范围内的3223棵果树按政策进行补偿协议;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周某某生对第1项诉讼请求明确阐述为:
判令被告依法对于2002年3月14日原告与张家庄村委会签订的《废坑承包协议》中土地承包协议范围内的3223棵果树履行补偿职责。
3.原腊山办事处主任艾某某出具的《关于腊山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房屋地上物清点情况说明》,原张家庄村委会书记赵某某喜出具的《关于张庄村村集体地上物清点会议情况说明》、《中共段店镇委员会段店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段店镇腊山片区村庄整合项目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明本次拆迁系五被告共同行使的拆迁行政行为,并非民事行为,也证明张家庄村委会对原告果树的清单及棵数清点的事实。
责令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周某某生承包案涉废坑所在土地上的果树予以补偿,驳回原告周某某生对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槐荫区政府项目资金管理中心、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腊山街道办事处、济南市槐荫区腊山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利川来福种业专业合作社、利川市川硒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利川来福种业专业合作社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作为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诉人才具有该土地的合法经营权,为啥经营损失却被剥夺,而且上诉人对该拆迁区域前期所有投入的土地整治、土壤培肥、排水、管网、防冻保温钢架大棚、围栏、滴灌系统等设施,都是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为后面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奠定基础,而不是让政府折旧征收。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485.62元,由上诉人利川来福种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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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果园被征收,怎么补偿?,果园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2020
内容投稿:余冬
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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