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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上附着物清理费用的支付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常由征收方承担补偿费用,但具体支付对象为附着物所有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下从不同角度分析支付主体及流程:
1)支付主体与对象
1.征收方责任:政府或征收单位作为征收主体,需承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支付义务,确保补偿及时足额到位。
2. 补偿对象:费用直接支付给附着物所有者,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种植的果树补偿归其所有,房屋产权人获得房屋补偿。
2)补偿范围与标准
1. 补偿范围:包括建筑物(如住宅、厂房)、构筑物(如水井、道路)、其他附属设施(如大棚、电力设施)及植物(如树木、农作物)等。
2.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采用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或收益还原法确定。例如,房屋按建筑面积和结构评估,果树按树种和树龄补偿。
3)补偿流程与争议解决
1. 流程步骤:
▷ 调查登记:相关部门对附着物进行详细登记,所有者签字确认。
▷ 评估作价: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 协商与协议:征收方与所有者协商补偿金额,签订协议明确支付方式。
▷ 支付补偿款: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
2. 争议解决: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时应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单位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需要补偿的物品进行清点和登记,并派员在场监督。其后,对补偿物的规格、数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应当作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后作出的行政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2)征地补偿费用项包括哪些
(一)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三)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四)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之后,地上附属物的归属通常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征地补偿协议来明确。
通常来讲,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其合法的所有者。 在征地的过程中,征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合法所有者的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补偿款要支付给附属物的所有者。 要是附属物存在产权方面的争议,就应该先把产权问题解决好,然后再进行征地补偿。 倘若征地单位与所有者在附属物的归属以及补偿事宜上有分歧,能够通过协商来解决;协商无果的话,可以申请行政裁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地上附属物的归属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并且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以此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蒋某某与蒋某某、蒋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蒋某某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征收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设施和材料费)补偿款40200元判令归原告所有;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后原告本想领取自己的设施和材料费补偿款,但因二被告等人以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低等为由,到处进行信访,再加上二被告对原告的地面附着物(设施和材料费)补偿款也想占有,导致政府及公证处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对该补偿款存在纠纷,原告一直无法领到补偿款。
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那坡县自然资源局、莫刚凡、那坡县人民政府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其他行政行为案件,原告何某某梅、莫刚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对本案争议的地上附作物及青苗依法重新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的金额为1196825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11.原告向那坡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的《关于要求给予百大苗圃场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报告》和该局的答复意见,证明该局拒绝按照国家征地政策向原告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征地补偿。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某梅、莫刚凡负担,驳回原告何某某梅、莫刚凡的诉讼请求。
✎汪某某与图们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强制案件,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对原告位于石岘镇石岘村十二位承包地(0.37公顷)强制清表的行为违法。
原告认为,吉皖公司对原告承包地清表系受被告委托的行为,被告在没有与原告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清表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纠正。
确认被告图们市人民政府对原告汪某某承包地上附着物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违法,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图们市人民政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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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征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归谁
内容投稿:金晴茹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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