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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置房是可以过户给别人的。但要完成过户,需满足一定条件。
1)过户的前提条件
1. 安置房必须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2. 安置房的转让还要符合当地的禁止交易的时间限制。某些地区可能规定安置房在一定年限内(如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此,在过户前,应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2)过户的流程
安置房的过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双方需就房屋价格、交付方式等达成一致,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 申请过户:买卖双方需携带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买卖合同等)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过户。
3. 缴纳税费:根据房屋成交价格,买方需按规定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
4. 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在缴纳税费后,买卖双方需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买方即可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安置房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是可以过户给别人的。在过户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是可以办理过户的。但必须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房产住满5年。办理房产证后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过户。过户的手续不复杂,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房产证,就可以去过户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拆迁安置房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很常见,不少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自己手里有还没建造的拆迁安置房指标,或者想买别人这种未建造的安置房。
大家心里就犯嘀咕了,这还没影儿的房子能转让吗?转让的话合不合法,又有哪些风险和注意事项呢?下面咱们就来好好探讨一下。
一、未建造的拆迁安置房转让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未建造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转让的,但有一定条件限制。
从法律层面讲,拆迁安置房的转让主要看其是否有合法的产权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如果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明确,且当地政策允许在未建成时进行转让,那么这种转让行为就是合法的。
比如有些地方规定,只要拆迁安置协议已经签订,被拆迁人就可以将安置房的权益进行转让。
不过,如果当地政策明确禁止未建成安置房的转让,那转让行为就可能不合法。
✎邓某某、杨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邓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并判令杨某某、李某某继续履行合同;
3.杨某某、李某某协助邓某某办理位于琶洲村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自编号x号楼B塔xxxx、x号楼B塔xxxx单元的房屋转名过户和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4.本案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杨某某、李某某承担。
涉案合同第七条第一款对房屋过户和办证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现转让标的拆迁补偿权益已经落地,该条款已经具备了履行条件,且房管部门没有禁止杨某某、李某某将前述两套房产过户至邓某某名下,杨某某、李某某理应予以协助。
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邓某某办理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村xxx街xx号xxxx房、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村xxx街x号xxxx房的产权转移登记至邓某某名下的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所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发生的税费由邓某某负担。
✎孔某某、柴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父柴某某生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原告购买坐落于遂宁市船山区,面积84.72平方米的房屋,判归原告所有;
3.前述已出售拆迁安置房屋初次登记在被告名下,判令被告将其父亲生前已出售的前述拆迁安置房,配合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
过户登记产生的税、费依法各自承担。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由于柴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因病去世,拆迁安置房初次产权登记在被告柴某某名下,该房产权初次登记后,依照法律和政策及民俗的规定,被告柴某某理应将其父亲生前所出售的房屋转移过户在原告名下。
被告柴某某、冯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孔某某将案涉坐落于遂宁市国开区,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20)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8号(原遂宁市船山区)住房的不动产所有权过户登记给原告孔某某,原告孔某某与柴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李某某飞、李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李某某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被告及时履行房产过户手续;
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不履行房产过户手续的违约责任,暂定2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因我们村拆迁安置,被告将位于邦泰世纪广场民和苑19栋5单元602室的安置房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协议书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于签订购房协议书之日全部给付了被告购房款,被告承诺在原告能够办理房产证时提供一切办理房产证的手续,现在房产证已下发给两被告,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以要求加钱为由拒不办理,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某、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李某某飞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将其位于利辛县转移登记为李某某飞所有,被告李某某、刘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飞2万元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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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安置房未建造能转让吗合法吗,拆迁安置房未得房子的情况下可以退房要钱吗
内容投稿:凤松睿
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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