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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归谁所有,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谁所有

更新时间:2026-09-08 22:07:48 编辑: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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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归谁所有,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谁所有

一、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谁所有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问题,主要依据被拆迁房的性质以及取得拆迁安置房的时间等因素来判断。

1)若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且其所有权是在夫妻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那么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于原私房所有人。

2)若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且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那么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产权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3)如果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且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那么拆迁安置房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若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且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同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可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也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有相关法律疑问或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二、拆迁安置按人口分的房产权属于谁?

私房拆迁,如果按房屋面积拆迁的,利益归产权人,由产权人对同住人进行补偿

房屋为公有住房房屋拆迁的利益应当由房屋的承租人和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即同住人共有。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情况是各方当事人对是否具备同住人资格产生争议的问题,房屋拆迁时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中对“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定义为,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首先,拆迁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只有三种情况是例外),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其次,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居住满一年以上(截止时间是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为止),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那么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挂户口”,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还必须符合上述“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同住人。上述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的三种例外情形分别是: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3、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但房屋拆迁时当事人还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则不能认定具有同住人资格。

三、拆迁补偿安置房所有权是谁的

拆迁补偿安置房所有权归属需分情况确定。

若被拆迁房屋是私有房产,且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安置房归被拆迁人,那么该安置房所有权归原被拆迁房屋产权人。

若被拆迁房屋是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后再拆迁,安置房所有权归购买人;

若未购买,可能涉及房屋承租人等相关权益主体,其所有权归属需依据具体的拆迁政策和租赁合同确定。

此外,若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家庭内部协商、赠与等情况,需有合法有效的协议,所有权则按协议约定归属。

总之,安置房所有权以产权登记为准,登记在谁名下一般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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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安置房归谁管,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归属

内容投稿:喻清可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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