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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修路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理方式主要是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处理方式:
1)依据法律规定
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如果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并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因此,农村修路占用基本农田需要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2)补偿措施
1. 如果农村修路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应当给予被占地的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程序要求
1. 在占用基本农田进行修路之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至少公告三十日。
2.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农村修路占用基本农田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给予被占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
可以,但是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修建乡村公路占用耕地是应给予农民补偿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修路能强行征收土地,但是要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补偿。占用耕地补偿标准是,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是,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在农村,修路本是为了改善村民的出行条件,促进乡村发展的好事。
可要是在修路过程中占用了基本农田,这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基本农田是受到严格保护的,关乎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村民修路占用基本农田,不仅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还会对土地资源造成破坏。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确认占用情况是否合法
首先得搞清楚村民修路占用基本农田是否经过了合法的审批程序。
按照规定,占用基本农田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如果没有经过审批就擅自占用,那肯定是不合法的。
比如,某个村子修路时,没有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直接就在基本农田上动工了,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村民可以向村里了解情况,查看是否有相关的审批文件。
✎曲某某、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莱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曲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初村镇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2、被告返还已经收取的30万元租金;
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同时原告经营的万悦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主要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景观打造等,因此原告租赁涉案土地唯一目的是培育园林绿化使用的苗木,并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组织数十人包括部分村民申请设立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圣牧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其经营的地点是涉案的地点,范围苗木花卉草坪种植等,原告合同目的就是为了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林业生产,但是在原告向初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相关备案手续时候才知道被告租赁给原告涉案土地全部是基本农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禁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原告需要的苗木种植,因此,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对涉案土地均系基本农田是明知的,却仍然以流转方式租赁给原告,并收取了租金30万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收取的租金30万元。
原告曲某某(并案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莱山村村民委员会(并案原告)租金245597.5元及其相应滞纳金(以114075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44511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
✎邓某某锡、邓某某与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强制案件,答辩人认为,原告邓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房屋,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综合执法局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原告邓某某改正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充分。
确认被告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5月15日拆除原告邓某某、邓某某位于定安县翰林镇翰林村委会市前村二队深水路二层楼房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陈某某与汉台区龙江镇柏花村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正当我准备动工修房时,村上带着镇上和区上负责规划的领导来了,并说这儿不能修了,这儿以后要修路,我的宅基地还是没有落实,几经周折,我也不想再批宅基地了,几年来我一直找村上给我赔偿损失,给我批地,但村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解决我的问题,现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为我主持公道。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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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修路占用基本农田怎么处理好,修路占用基本农田违反那条法律
内容投稿:朱灵慧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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