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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农田违建拆除程序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调查取证与认定
1. 立案调查:执法部门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违建行为后,立即立案调查。调查需由不少于两人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现场核实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报告,并询问当事人。
2. 认定违建:基于调查取证结果,执法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认定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并向当事人解释相关规定,制作详细调查笔录。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与告知权利
1. 责令停止:确认存在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后,执法部门应立即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
2. 下达告知书:向违建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违法建设认定告知书》,明确告知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3. 组织听证: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执法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3)行政处罚决定与执行
1. 拟定处罚: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执法部门拟定处罚意见,通常为责令限期拆除。
2. 作出决定:经过内部审批程序,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明确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告知不服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
3. 催告与执行:若当事人未自行拆除,执法部门下达《催告书》,再次督促履行拆除义务。经催告无效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4)后续处理
违法者需承担因拆除违法建筑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拆除费用、恢复土地原状费用等。
法律分析:
违法建筑拆除程序如下:
1、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2、认定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3、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行为人不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
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1、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如果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下达执法文书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
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五)强制拆除的审批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
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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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基本农田违建拆除程序是什么意思,基本农田违建会强拆吗
内容投稿:吴安亮
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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