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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老赖的拆迁安置房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执行的。
1. 如果拆迁安置房并非老赖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以对该拆迁安置房予以执行。
2. 如果拆迁安置房是老赖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房屋一般不可以被强制执行变卖,但可以进行查封。也存在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如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等),即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也可以执行。
1)房屋拆迁可以强制执行吗1、房屋拆迁一般可以强制执行,具体如下:
(1)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决定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拆迁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二、拆迁安置房买卖合法吗拆迁安置房买卖一般不合法,具体如下:
1、法律规定,安置房在五年之内是不能进行买卖的
2、由于安置房各个市地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规定也并不硬性,对于安置房,国家对这种买卖交易是不允许的,所以这种情况下签的过户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无法公证
3、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安置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安置房的业主,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产乃是可以依法进行司法执行的。
同时,债权方也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的合法权益,经由法院批准后,将会告知债务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若逾期依旧未能履行,便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当然,针对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产开展执行工作的前提条件如下:首先,倘若此类房产并非债务人基本生活所需的居住性房产,那么司法机关是具备对其进行执行的权限的;
反之,若其为债务人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住宅用房,则仅能实施查封措施,绝不可采取买卖、转让或偿还债务等行为。
其次,对于被查封、扣押的动产财产,法律规定允许人民法院直接予以掌控和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顾某某与胡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不得执行位于邹城市煤气公司家属院6-2-402号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顾某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某与重庆市潼南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不得执行位于重庆市潼南区××街道××道××号××幢××号房屋。
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原告与第三人张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在未经夫妻析产的情况下拍卖执行该房屋,明显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该房屋系原告与张某某名下唯一住房,对该房屋的执行严重损害原告及家人的生存权利,故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苏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不得执行位于潮州市房产[产权证号:
粤房地权证潮房字2××8号]。
第三人陆某某承诺分期还款,第三人曾某某也同意先付还100000元,被告苏某某却拒绝调解,非要执行第三人曾某某与原告共有的、价值远超执行标的额近十倍的居住房产,明显具有恶意。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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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能否被执行呢,购买动迁安置房被债权人查封
内容投稿:孔晨
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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