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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拆迁安置房地下车库归属业主所有的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合同约定优先: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分析: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合同或小区相关规划文件中明确约定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地下车库应归属于业主。
2. 人防工程车库的归属: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所有权归国家。
▷ 分析:若地下车库属于人防工程,则其所有权归国家。但开发商或小区业主可以在不影响防空功能和满足战时需要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若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已分摊至业主购房款中,则业主在和平时期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3. 非人防工程车库的归属:
▷ 成本分摊情况:若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已分摊至房屋销售价格中,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已支付部分车库成本,则地下车库应属全体业主共有。
▷ 独立建筑空间:若地下车库作为独立建筑空间被开发,并已单独计价或作为独立不动产进行登记和销售,则其产权归属于购买该车库的特定业主。
拆迁安置房的车库产权(产权包括所有权),需要看产权证上面到持有人是谁(谁持有,产权就是是谁的)。地下车库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产权,所以就有两种情况:
1、如果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物业,那么物业用于出售、租赁是合法的。2、如果产权并不属于物业,或者是地面公共区域(地面公共区域不得设立产权停车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车位,则物业无权对外出租甚至出售。拆迁小区的停车位一般产权不会属于政府,政府不会涉及这一块,通常归属为全体业主或者开发商(或者物业),最主要的是确权,即车库属于谁所有。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1、业主分摊建设费用,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2、开发商独立建设的,开发商有权销售3、属于地下防空工事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库的归属权一般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当事人通过出售方式出卖地下车库的,车库所有权归买受人
通过附赠方式赠与地下车库,该车库所有权归房屋买受人
通过出租方式的,地下车库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权归出租人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无论《物权法》还是《人民防空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政策不一。2.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3.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房地产开发商无权对其进行出售或出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1.商品房拆迁时车库补偿计算区分不同情形。
有独立产权的车库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和有证房屋补偿等同,评估会考虑位置、面积、使用情况等因素。
2.无产权车库若属合法建设,可争取适当补偿,但通常低于有产权车库,可能按建造成本结合成新率确定;违章建筑车库一般无补偿。
3.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货币补偿是按评估价一次性给钱,产权置换则是提供新车库置换。
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取决于当地拆迁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拆迁户提前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和法规,对有产权车库保留好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无产权合法车库准备好建造相关证明;
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权益。
✎某实业公司诉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某实业公司起诉到法院称,根据其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某实业公司有权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返还剩余的115个车位和收取的停车费,双方争议主要是对地下车位的归属和收益权的问题。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5条第2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某实业公司作为该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享有相关的收益即对案涉车位中位于地下二层的100个停车位享有收益,因此,案涉地下停车场也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及作为分摊公用面积销售给业主,现在也没有证据证实地下停车场的成本以其他方式实际计入业主的购房款中,即案涉地下停车场开发成本并未相应分摊到各个商品房的出售价格之中,因此,不宜认定案涉车位已随美某广场项目所有权的转让,一并转移给全体业主。
✎长沙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国泰嘉园业主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国泰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l.依法确认北京御园(报建名称:
新兴·都市森林,核定地名:
国泰嘉园)二期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包括D区地下室、E区地下室,其中人防工程部分为平时所有权)属原告所有;
2.依法确认原告作出的将北京御园二期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恢复按照每车位300元/月收费的行为有效。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国泰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二期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包括D区地下室、E区地下室,其中人防工程部分为平时使用权及收益权)属于原告所有。
原告启动北京御园二期地下车库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以来,北京御园二期部分业主认为原告没有地下车库产权,原告无权处置,经政府部门多方协调、解释,并召开协调会议,并告知业主原告享有车位所有权,部分业主仍不接受地下车库属于原告的事实,认为原告要拿出具有效力的权属证明,才能处置地下车位。
确认长沙市岳麓区××路××号国泰嘉园二期D区地下室、E区地下室非人防工程部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收益权及属于人防工程部分地下车库的平时使用权、收益权归原告长沙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长沙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承担。
✎温州市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南塘三组团业主委员会、温州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安居房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南塘三组团地下车库(以下简称地下车库)中210个非人防车位归原告所有,108个人防车位归原告使用;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侵占车位期间的占用使用费17148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每年428700元计算)。
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因被告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原告多次要求其停止侵权,在2019年4月25日,在南塘社区见证下,原、被告与国鼎物业就被告收取的车库租金结算、车库管理及相关维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南塘三组团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市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车位占有使用费586040元,案件受理费23376元,由原告温州市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716元,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南塘三组团业主委员会负担96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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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商品房拆迁地下车库怎么赔偿的,拆迁房地下车库归属,咨询那个部门
内容投稿:汤莉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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