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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征收后的土地闲置,需根据闲置原因及责任主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及处理
1. 报告与调查:土地使用者应及时报告闲置情况,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 延长开发建设期限:若闲置是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正当理由造成,经认定后,可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 调整用途与规划: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调整闲置土地的用途、规划条件,土地使用者需按新用途和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4. 临时使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安排临时使用,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期间土地使用者应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5. 有偿收回与置换:政府可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为其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2)土地使用者原因导致的闲置及处理
1. 责令动工与征收闲置费:对于非正当理由导致的闲置,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动工开发。逾期仍未动工开发的,将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且该费用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 无偿收回:若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报经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若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应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3)法律救济途径
若相关权益人对处理方式存在疑问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协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个人没有权利收回。土地征用简称“征地”。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征用就是强制购买。中国征用土地的涵义是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强制、有偿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征如下:
1、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
2、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
3、征用土地是国家建设的需要
4、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5、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须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必须严守征地审批权限,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以法定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1、被征用土地闲置可能会恢复耕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拆农村房闲置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与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调换。被拆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加上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加上价格补贴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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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征收后闲置如何处理好,征收土地后,闲置不用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投稿:纪瑞
内容审核:铁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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