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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归属需根据具体补偿项目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情况确定,并非简单归农户或所有人所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补偿费
1. 归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 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需依法依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进行合理分配。分配方案应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确保公平、公正。
2)安置补助费
1. 归属:根据安置途径确定。
▷ 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被征地农民,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 若由其他单位负责安置,则支付给安置单位。
▷ 若不需要统一安置,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可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虽未直接规定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但明确了安置补助费需专款专用,并由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使用情况的监督。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1. 归属: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即相应的村民。
2. 理由:这些财产是村民个人在承包土地上投入生产所形成的,因此补偿款应直接支付给村民个人。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法律分析:
土地确权后被征用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承包村民所有。
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流转后,土地补偿款应当归土地是承包经营权人所有,但是对于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助费以及安置补偿费等,应当归被征收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所有,如果被征收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于征地补偿款就应当由全村人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被征收后,不仅需要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还需要对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唐某某与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享受征地补偿款87624.77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4年4月22日,被告召开村民大会,制定了家庭户承包集体土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即每个家庭户只能享受“本户现在承包使用的水田”及“2013年交过租金给村集体承担的岭场”土地被征收时的“土地补偿款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款,”“不再参与村集体土地(包括水田、岭场等)的调整,不再参与村集体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案件受理费1991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99元,由被告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负担1892元,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给付原告唐某某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款83712.95元。
✎张某某、张某某等与张某某生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荔城镇寨脚村骆村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下骆村征地补偿款75万元为原告所有(具体数额以法院调取证据及被告提供证据证实数额759904元为准);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征地部门要求原、被告先行解决分配份额问题,现因被告仍主张该征用土地系被告家族的祖宗岭,而原告系拥有林地林某某证的产权所有人及使用人,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审理。
荔浦市荔城镇寨脚村下骆某某林地【林某某证证号为:
荔林证字(2011)3160117G010131号】青苗补偿款10717元归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及被告张某某七家族所有,荔浦市荔城镇寨脚村下骆某某林地【林某某证证号为:
荔林证字(2011)3160117G010131号】土地征收补偿款749187元归原告荔城镇寨脚村骆村屯所有。
✎郭某某珍、郭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第三人叶某某、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原、被告争议的标的补偿费103996元为第三人所有,由被告支付给第三人。
原告郭某某珍、郭某某君、郭煜杰、郭某某、李某某、欧建兰、郭某某、郭某某英、陈某某述称,第三人是龙湖镇高某某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已经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无权参与分配二组的征地补偿款。
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计2380元,由原告郭某某珍、郭某某君、郭煜杰、郭某某、李某某、欧建兰、郭某某、郭某某英、陈某某负担58元,被告梧州市万秀区龙湖镇高某某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132元,第三人叶某某、叶某某负担1190元,被告梧州市万秀区龙湖镇高某某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征地补偿费98958元给郭某某添承包户,由原告郭某某珍、郭某某君、欧建兰、郭煜杰、李某某、郭某某、郭某某代为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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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当由谁所有人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与管理
内容投稿:张菲凝
内容审核:刘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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