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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
2)调解处理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调解是在第三者(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
3)仲裁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解决
如果协商、调解和仲裁都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总的来说,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该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如需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是由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
1)利好:
35万亩农用地将可领取“身份证”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三水已开始实行农地由无偿分包转为有偿投包,1997年又实施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如今三水已模糊了以户为单位获得的承包土地面积,农户充其量只能说出自己有多少“股”。
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变得模糊,农地股份制推行至今的另一个问题是,各集体经济组织的配股方式五花八门。
前不久,三水区宣布将力争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届时三水约35万亩农用地将可领取“身份证”,24万余农业人口将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此次确权登记将进一步理顺农村股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重新明确每家每户拥有的承包土地份额,让农民知道其承包地占经济组织总承包地的比例,吃上“定心丸”。
2)农村的土地属于遗产么
农村的土地不属于遗产,农村土地为村集体所有,不属于村民个人所有。
村民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承包方只有权用权,没有处置权
承包人死亡的,其法定继人在承包期限内,可以代为使用和耕种,直到承包到期,村里有权收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之妥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首先,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途径予以解决纷争; 其次,如有需要,当事人亦可寻求第三方调解之人或组织,以平息纠纷; 再者,若有争议不愿通过前述两种方式解决,则可诉诸于更为严肃的法律程序——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最后,若前述途径仍无法取得满意结果,当事人可依据纠纷事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某、刘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综上所述,一审法官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和土地承包户主刘某某同在一个合同上,并由张某某前夫刘某某与马某某签订的转包合同,同一类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请求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三上诉人一个公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负担。
✎高某某与周某某、杜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高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决并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与二被上诉人单方出具的没有上诉人参与的相关承包经营合同,违反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强制性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高某某负担。
✎魏某某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西庄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魏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魏某某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西庄店村委会承担。
魏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京政农发(2008)13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政策法规,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西庄店村委会依法与魏某某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于法有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魏某某负担(已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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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如何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
内容投稿:孟岚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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