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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林地被征用赔偿归谁,承包林地被征用赔偿归谁

更新时间:2026-09-08 21:18:04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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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林地被征用赔偿归谁,承包林地被征用赔偿归谁

一、承包林地被征用赔偿归谁

承包林地被征用,赔偿的归属主要分为两部分:

1)土地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是因为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因此,承包林地被征用时,土地补偿费将归属于该林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这意味着,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林地上有种植树木、作物等,那么这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将直接归属于承包方。

承包林地被征用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归承包方所有。

林地安置补助费归谁?

林地安置补助费归谁主要取决于安置方式。一般来说,安置补助费应该归安置人,也就是谁负责安置被征收林地的农民,谁就有资格获得这笔补助费。如果被征收人放弃安置,他们可以直接领取现金。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3.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同时,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有责任监督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以确保其专款专用,真正用于解决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生活困难。

林地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取决于具体的安置方式,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

承包地被征地如何补偿?

承包地被征地时,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补偿费用

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经济补偿,因其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经济损失。这是征地补偿中的主要部分。

2)青苗补偿费用

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这主要针对土地上正在生长的农作物或其他植物。

3)附着物补偿费用

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这包括土地上所有不可移动的物体和设施。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地前进行公告和听证。承包方应密切关注相关公告,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了承包方在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为承包方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承包方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听证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有林权证的林地被征用怎么赔偿

1)有林权证的林地被征用怎么赔偿1、有林权证的林地被征用的赔偿如下:

(1)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2)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3)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二、办理林权证的程序有哪些办理林权证的程序有以下:

1、由林权权利人对林地或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说是林权变更、注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在受理申请后,具有专门资质的林权登记人员及林权申请人需召集涉及林地周围的邻林林权权利人,对申请林权的林地进行实地核实

3、经过实地勘测后,开始对申请林地的各项信息进行相关的审查,审查由林地所在社区、存、乡镇进行,签注意见,没有异议之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4、经过审查合格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会对拟登记发证的林权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三十天,如果在公告期间之内没有任何异议,那么准许登记发证,如果在公告期间出现异议,重新进行核实。

三、承包林地被征用赔偿归谁?

林地征收的补偿款归集体所有,林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林地进行征收的,征收补偿款应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经济组织确定如何分配。

如果林地被承包,地上附作物补偿就归个人所有。

司法实践中,对耕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除依法归村集体的部分外其余全部归被征地农户争议不大。

但是对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究竟应当归村集体还是被征地农户(或承包人),抑或由两者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则颇具争议。

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及分配应当与耕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及分配一样。

首先,村集体有分配方案且不违反法律的,应当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此,集体经济组织自当有权进行分配。

但是,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的前提是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户进行统一安置。

而且在法律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有规定的,所作分配方案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否则可依法诉请撤销。

当然,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决议,应当按照《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概言之,集体经济组织所作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必须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户进行统一安置之下,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合法有效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其次,集体经济组织未进行统一安置的,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除依法归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外,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三块,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三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一般来说,村集体提留土地补偿费的20%-30%,其余分配到农民个人手上,常见的分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谁家的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归谁。

另外一种是在全体村民中平均分配,但不管采取哪种分配方式,都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安置补助费按照谁安置支付给谁的原则,如果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安置,则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可以直接领取失地保险费,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因不需要购买社保,所以,补偿费直接发放到人。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如果在流转期间被征收,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租人。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林邦村民委员会、邓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林邦村委会向邓某某支付被征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623280元及支付该款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2019年2、3月份由于政府建设生物产业园需要,包括邓某某的这块承包地块在内的大片土地被征用,征收部门现场丈量了土地面积,经确认邓某某被征用地实际面积为5.88亩(包括水泥地737.17平方米,水池占地28.26平方米,菜地2.21亩,鱼塘2.52亩,折合总计5.88亩),在邓某某户(登记户主为邓某某儿子邓某某建)《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登记表》上可以证实邓某某被征用地块的实际面积。

案件受理费10313元,减半收取5156.5元,由邓某某承担,驳回邓某某的诉讼请求。

贺州市八步区××镇××村民委员会第三组、林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占用原告位于芽某某坪山场1.759亩林地的土地补偿款82673元归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其占用原告的位于芽某某坪山场的1.759亩林地是分包到户由其所有的林地,相应土地补偿款82673元应属于其所有,八步区自然资源局因此未将征地补偿款等款项拨付给原告。

确认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镇××村芽某某坪山场1.759亩林地的土地补偿款82673元归原告贺州市八步区××镇××村民委员会第三组所有,本案受理费1867元(原告已预交934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

贺州市八步区××镇××村民委员会第三组、汤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占用原告位于芽某某坪山场2.811亩林地的土地补偿款132117元归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其占用原告的位于芽某某坪山场的2.811亩林地是分包到户由其所有的林地,相应土地补偿款132117元应属于其所有,八步区自然资源局因此未将征地补偿款等款项拨付给原告。

确认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镇××村芽某某坪山场2.811亩林地的土地补偿款132117元归原告贺州市八步区××镇××村民委员会第三组所有,本案受理费2942元(原告已预交1471元),由被告汤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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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承包林地被征用赔偿归谁案例,承包林地补偿标准

内容投稿:朱晓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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