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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租的商铺是违建,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但具体赔偿情况需根据事实和双方过错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租赁合同效力
1.合同无效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若出租的商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则租赁合同无效。
2. 合同有效情形: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商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则合同有效。
2)赔偿情形分析
1. 有赔偿的情况:
▷出租人过错:若出租人明知商铺违建却故意隐瞒并出租,导致承租人遭受损失(如装修费用、搬迁费用等),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
▷ 双方约定:若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商铺被拆除等特定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承租人可依据约定要求赔偿。
2. 无赔偿或责任分担的情况:
▷承租人明知:若承租人在租赁时已知或应知商铺违建,但仍选择租赁,则可能需自行承担损失或根据双方过错分担责任。
▷ 不可抗力或合法行政行为:若损失由不可抗力或政府依法拆除等合法行政行为导致,且出租人无过错,则出租人通常无需赔偿。
3)赔偿内容与途径
1. 赔偿内容:包括剩余租金及押金退还、装修损失赔偿、经营损失赔偿、搬迁费用等。
2. 索赔途径:
▷ 协商解决:承租人应首先与出租人协商,寻求和解。
▷ 诉讼解决:若协商不成,承租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并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
一是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二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需要看到拆迁协议,才能确定拆迁是否合法,以及能索要哪些赔偿。
三是拆除非住房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也将得到补偿:
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所涉及的在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偿。
其中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补偿6个月
过渡期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补偿10个月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1个月起每逾期1个月,补偿1个月。 具体的停产停业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违建商铺被拆是不需要补偿的,也不需要赔偿,因为是违法的。
1、房屋、建筑物的补偿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一般情况下,对于商铺门面等房屋的补偿,既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采用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由商铺所有人自行选择。
2、土地的补偿费。因为商铺的土地使用方式比较复杂,包括划拨、出让、租赁等,所以在实践中一般在计算商铺的房屋和建筑物补偿额的时候回将土地直接考虑进去,在原有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款的基础上加上土地的补偿金额。
3、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征收人应补偿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换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因此,临时安置费一般情况下是要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而征收部门未能提供周转用房时产生的,具体标准由各省、市具体规定。
4、停产停业的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因此,如果因为征收商铺,给商铺所有人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的,征收人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定补偿,以弥补该损失。
5、设备、设施的补偿。设备、设施的搬迁补偿费用,主要是指在设备搬迁过程中因拆卸、包装、运输、安装等所花的费用。
一般情况下,设备、设施费用是由各地自行规定的。
商铺所有人可以密切关注当地的设备设施补偿规定,以防遗漏该项补偿。
6、人员遣散及安置费用。如果商铺过大,有些地区还可能涉及到对被征收商铺的从业人员的遣散及安置费用,具体内容由当地政府进行公告。
一般情况下,商铺搬迁的需要支付单位员工停工期间的基本工资、社保费用或者生活补助费等。
✎吴某某、佛山市顺德区科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科景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168400元;
2.被告梁某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容桂控股公司对被告科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其次,既然被告容桂控股公司认为被告科景公司出租给原告的商铺系“违章搭建构筑物”,那就应当在被告科景公司向原告出租时予以制止或者警示,但在本案中,其并没有履行出租人的监管义务,导致原告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故被告容桂控股公司也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某负担1034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某某、广东省顺德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某支付赔偿款12000元。
✎马某某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马吾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某支付赔偿金2021年2月至8月的营业损失85万元和准备营业损失10万元,营业损失按照每月15万元计算至被告提供营业执照为止;
2.判令被告刘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原告营业执照;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产生的费用;
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60万元。
后在诉讼过程中,马吾白某某增加并变更其诉讼请求为:
1.解除双方双方之间的合同;
2.判令刘某某返还原告已支付房租12万元;
3.判令刘某某赔偿原告饭店未营业经营损失12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
我方租用商铺经过2年经营后,在一定的范围内已经形成一定的商业影响,19年营业额从7月份开始营业,年底营业总额1026975元,平均每月171162元,20年一月份营业22天营业额93847元,后期疫情爆发5月份开始营业截至20年12月31日营业额844328元,平均每月营业额120618.3元,21年疫情褪去正是营业的好时机,我方准备了后厨用品招纳大厨,采购食材,共支出10万元,在准备营业时却被房东告知房屋要拆迁,拆迁款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且给付金额远远不够我方损失,我方未同意拆迁,被告一直迟迟未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营业执照并阻挠原告营业,导致原告损失惨重。
马吾白某某与刘某某于2021年2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马吾白某某负担(已交纳)。
✎冯某某、韩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不履行商铺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赔偿原告120000元经济损失。
被告韩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占用费3000元给原告冯某某,案件本诉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1400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4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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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违建商铺被拆会有怎样的赔偿呢,商户违建拆除商户补偿
内容投稿:卫月
内容审核:李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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