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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后安置房房权利归谁,拆迁后房子属于安置户还是原户主

更新时间:2026-09-08 21:21:42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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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后安置房房权利归谁,拆迁后房子属于安置户还是原户主

一、拆迁后房子属于安置户还是原户主

拆迁后房子的归属问题,主要取决于拆迁前的房产所有权以及拆迁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一般来说,拆迁安置房产权属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原户主。

1)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

1. 依法拆迁取得的安置房,满5年取得产权证后具有完全产权。这意味着,在安置房满足一定条件后,其产权可以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

2. 安置房的产权年限是按照拆迁协议书里的签名人去设置的。如果签字人包含原户主,那么原户主就能在安置房的房产证上增加其名字,从而拥有产权年限。

2)拆迁房产的归属原则

拆迁房产的归属由房产证登记项目决定,拆迁安置房的给付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即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因此,如果拆迁前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原户主,那么拆迁后的安置房产权一般也会归属于原户主。

3)特殊情况下的产权归属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政府组织的公共事业建设或旧城区改建等需要征收房屋时,可能会涉及到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问题。此时,具体的产权归属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具体规定。

拆迁后房子的归属问题主要取决于拆迁前的房产所有权以及拆迁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一般来说,拆迁安置房产权属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原户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具体规定。

二、拆迁安置按人口分的房产权属于谁?

私房拆迁,如果按房屋面积拆迁的,利益归产权人,由产权人对同住人进行补偿

房屋为公有住房房屋拆迁的利益应当由房屋的承租人和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即同住人共有。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情况是各方当事人对是否具备同住人资格产生争议的问题,房屋拆迁时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中对“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定义为,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首先,拆迁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只有三种情况是例外),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其次,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居住满一年以上(截止时间是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为止),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那么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挂户口”,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还必须符合上述“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同住人。上述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的三种例外情形分别是: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3、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但房屋拆迁时当事人还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则不能认定具有同住人资格。

三、安置房屋拆迁完毕归属权归哪方

安置房屋拆迁完毕后归属权需分情况确定。

若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婚姻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归属该方;

若所有权在婚姻登记之后取得,且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该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被拆迁房屋是公有住房,主要参考当地拆迁政策,看是否考虑同住人因素等。

若考虑同住人因素,可能同住人也享有一定权益。

若拆迁时按人口进行安置,各安置人口对安置房屋按份共有。

总之,安置房屋归属要结合房屋性质、拆迁政策、出资情况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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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征收拆迁后安置房房权利归谁所有,征收安置房可以过户吗

内容投稿:卞建艺

内容审核:张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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