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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宅基地离婚时的分配问题,主要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上房屋的分割。总的来说,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在离婚时不可以分割,因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的财产。但是,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1)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分割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非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这意味着,离婚双方不能直接要求划分宅基地的使用权。
2)宅基地上房屋可分割
*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或购买的,那么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 分割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即双方首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1. 婚前建造的房屋,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一般视为建造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建造方所有。
2. 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婚后建造则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需视出资及建房名义等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财产分割的其他原则
* 在分割宅基地上房屋时,还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以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这些原则旨在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农村宅基地离婚时不可以直接分割其使用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在分割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分析:
离婚后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
(一)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农村宅基地归集体,夫妻离婚不分割所有权。
涉及地上房屋,按以下处理。
2.婚姻存续时建的房是共同财产,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判决,一方得房给另一方补偿。 3.一方婚前建造的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 4.家庭共有财产先析产,确定份额再分割。宅基地遵循“地随房走”,得房者可继续使用。
✎张某某1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张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诉讼费用依法负担。
2018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经易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下:
1.2012年,将原告父母所有的西房三间拆除,建东西配房各两间。
婚后共同存款:
限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190598.9元,对于原、被告在该宅基地上原告父母所建造的北房5间上面建造的2层彩钢房5间,由原告张某某1分得靠东的房子2间,由被告赵某某分得靠西的房子3间。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三区X号宅院宅基地补偿款400000元和拆迁奖励金150000元的一半归原告所有,即275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三区X号宅院宅基地上房屋分给被告,对该宅院宅基地未做分割。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某1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同年,原、被告的房屋、厂房被拆迁后补偿了三宗宅基地,一宗位于松滋市××××组,另二宗位于松滋市××镇杨家冲创业园小区。
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杨家冲社区创业园小区四巷40号的三间三层房屋归原告徐某某1、被告汪某某共同共有,且各拥有50%份额,被告汪某某退保所得存款80.3137万元,由被告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1支付37万元后,余下43.3137万元归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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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离婚后宅基地如何处理好,农村离婚老宅基地如何处理
内容投稿:袁鹏
内容审核:李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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