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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股份合作社成员没有股份,在土地被征收时,依然可能享有土地补偿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1)土地补偿费的性质与归属
1. 土地补偿费性质: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本质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权的补偿。
2. 归属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和土地开发等。
2)股份合作社成员权益的认定
1. 成员资格认定:股份合作社成员资格的认定,通常依据户籍、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经济的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即使成员没有股份,只要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享有均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2. 特殊情况处理:若股份合作社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了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具体方案,且该方案经过法定程序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按照方案执行。但此类方案不得剥夺成员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益。
3)法律保障与救济途径
1.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2. 救济途径:若成员认为自身应得的土地补偿费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申请政府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安置补助费应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其是对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安置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经双方协商后解决。
当事人可采取协商的方式来化解所产生的土地纠纷问题,并依据彼此达成的共识签署协议书。
2.寻求政府协调处置。若当事人之间协商未果,则可寻求当地政府协助解决相关纠纷事宜。
若是涉及到单位间的纠纷,则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政府负责处理;
而对于个人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地,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3.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政府未能妥善处理,或者对政府的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李某某、蒋某某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海市海城区××社区××组向两原告分配土地补偿费92000元(每人46000元)。
原告李某某是岭底村世居村民,原告将明某某是其婚生子女,自出生起户口即落至被告所在地,两者均系原始取得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本村居民小组成员的同等待遇,有权分得土地补偿费。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北海市海城区××社区××组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92000给原告李某某、蒋某某。
✎张某某2、张某某1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张某某2、张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2020年至2025年每人土地补偿费11078.75元,两人合计22157.50元;
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是被告集体组织成员,因原告张某某2没有兄弟,2014年,原告张某某2结婚,2017年,原告在山东省无棣县公证处办理了男方到女方落户手续,有无棣县公证处公证书为证,原告张某某2结婚后生育女儿张某某1落户在被告处,2017年6月10日,2019年6月18日,被告分两次把原告土地补偿款打入原告父亲张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中国建设银行流水为证,2020年起被告拒绝支付二原告土地补偿款,但二原告落户一直未迁走,仍然是被告集体组织成员,应当依法享有集体组织成员的各项待遇。
被告无棣县马山子镇北O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2、张某某1土地补偿款各11078.75元,共计22157.50元,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计177元,由被告无棣县马山子镇北O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张某某、曲某某1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张某某、曲某某1、曲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2020年至2025年土地补偿款每人11078.75元,三人合计33236.25元;
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三原告是被告集体组织成员,因原告张某某没有兄弟,2011年,原告张某某结婚,2017年,原告在山东省无棣县公证处办理了男方到女方落户手续,有无棣县公证处公证书为证,原告张某某结婚后生育儿子曲某某1,生育女儿曲某某2均落户在被告处,2017年6月10日,2019年6月18日,被告分两次把原告土地补偿款打入原告父亲张文厚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中国建设银行流水为证,2020年起被告拒绝支付三原告土地补偿款,但三原告落户一直未迁走,仍然是被告集体组织成员,应当依法享有集体组织成员的各项待遇。
被告无棣县马山子镇北O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曲某某2、曲某某1土地补偿款各11078.75元,共计33236.25元,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被告无棣县马山子镇北O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五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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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征收无股份该如何处理呢,征地没有土地的农民怎么办
内容投稿:梁睿振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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