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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迁评估次数并非固定,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灵活确定,一般1▷3次较为常见,特殊情况可能更多。以下是对动迁评估次数的详细分析:
1)常规评估次数
1. 初步评估:动迁工作启动初期,评估机构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初步评估,确定大致价值,为后续补偿方案制定提供参考。
2. 正式评估:在拆迁双方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时,会进行正式评估。若初次评估结果无争议,则可能仅需一次正式评估。
2)可能增加评估次数的情形
1. 异议与复核: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此时,评估次数增加至两次。
2. 专家鉴定:若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次数可能提升至三次。
3. 情况变化:动迁过程中,若房屋状况、市场情况等发生变化,或动迁范围、补偿方案调整,为合理确定补偿金额,可能需要进行再次评估。
4. 争议解决:当动迁双方就评估结果产生争议,甚至引发法律诉讼时,法院、仲裁机构等可能会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3)评估次数的合理范围
从实际操作角度看,1▷2次正式评估较为常见。初次评估为补偿方案提供基础,若双方无争议则直接采用;若存在争议或需要更精确结果,则可能进行第二次评估。复杂或争议较大案件中,可能出现第三次甚至更多次评估,但并不常见。
拆迁评估不合理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或予以公告。房屋拆迁评估的方式有: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子拆迁评估一般就1次,特殊情况可能会多次评估。
评估机构不是被拆迁人协商选定,而是征收方直接指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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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评估需要几次,拆迁评估有猫腻吗
内容投稿:赵桂芷
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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