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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拆迁补偿款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公有权要求分割一半;若属于个人财产,则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析如下:
1)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 房屋为婚后共同财产:若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建造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该房屋及其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老公有权要求分割一半。
2. 婚后对一方婚前房屋有共同贡献:若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经夫妻双方共同扩建、添附,或另一方参与了还贷,导致房屋价值增加,拆迁补偿款中对应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老公有权要求分割该部分。
2)拆迁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
1. 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若被拆迁房屋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或继承所得,且婚后未共同还贷或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基于该房屋所获得的拆迁补偿通常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此时,老公无权要求分割。
2. 拆迁补偿具有特定人身属性:若拆迁补偿是基于被拆迁人的特定身份或人身属性给予的,如过渡安置补助费,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一般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老公无权要求分割。
3)举证责任与协商处理
在处理拆迁房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时,双方均需承担举证责任。主张为共同财产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有证据证明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了转化。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分割。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拆迁的房子是国有土地上建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也就是在该处房屋户口里的在册人口。并且,应适当照顾当中的“三孤群体”,即孤老、孤残、孤幼人员。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补偿款应归私房所有人所有。而私房的所有人,若是为两人以上的,应按其中每人、对被拆私房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在此私房内,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安置补偿条例》 第六条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很多人结婚后会遇到房子拆迁的情况,拆迁款或者拆迁房往往价值不菲,这时候夫妻之间就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上犯难。
毕竟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本就复杂,婚后拆迁涉及的利益又比较大,怎么分才公平合理呢?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还可能影响家庭和谐。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说说婚后拆迁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分。
一、判断拆迁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要确定婚后拆迁财产如何分割,首先得判断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或者建造的,那拆迁所得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小李和小张婚后一起攒钱买了一套房子,后来这套房子拆迁了,所得的拆迁补偿款就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
但要是被拆迁房屋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只是因为拆迁获得了补偿,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如果拆迁补偿只是对原房屋价值的补偿,那通常还是属于个人财产;
要是拆迁补偿中包含了对家庭成员的安置补偿等,那就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了。
✎戴某某、何某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妇女权益、综合考虑被告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按照原告60%,被告40%的比例分割位于南浦村文明××街××房(房屋编号:
3522)的拆迁安置补偿款2498589.67元、位于南浦村文明××街××房(房屋编号:
3524)的拆迁安置补偿款1461437.61元;
位于南埔村文明××街××房(房屋编号:
3528,产权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拆迁安置补偿款3373399.88元。
上述金额暂计:
7333427.16元,具体金额最终以法院查明为准。
3.明确诉讼请求2为:
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查明被告名下微信账户还有存款2413元,我方主张对该卡内的余额7209803.9元,合计7212216.9元。
按照原告60%,被告40%的比例分割。
关于被告擅自转移的款项206499元,按照原告80%,被告20%的比例进行分割。
补充:
三处房屋的拆迁补偿款,7333427.16,由于该拆迁款全部存放于被告名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尾号3322号的账户,该款项所产生的利息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在本案中进行分割。
被告何某某1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戴某某支付前述账户中余额的二分之一(截止到2023年6月29日该账户余额为7211587.85元),被告何某某1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戴某某返还1206.57元。
✎王某某、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72700元(包括被告自原告银行卡内转走的存款16000元、被告实际取得的拆迁补偿款56700元);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56500元(包括原告借王某某某的20000元、借张某某的80000元、借唐某某的40500元、借马某某玮的6000元、借林某某的10000元)。
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双方均无固定职业,二人在芝罘区(以下简称“材料市场”)租赁一处店铺经营美缝业务,由于双方均无存款,通过向原告亲人借钱,二人最终租赁了材料市场的B8-6号并持续经营,2018年12月27日,以被告名义在该处成立“芝罘区九道装饰材料商行”(系个体工商户),2019年1月初某某被告得知材料市场可能会拆迁,同年1月25日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材料市场的拆迁通知,同年1月27日,原被告与烟台国金家居有限公司签订店铺租赁合同并支付10030元的租金(之后二人并1/4未实际使用该店铺,租金未予退回),同年5月28日被告自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走拆迁补偿款56700元(此金额为被告在离婚诉讼庭审中承认的),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限被告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应分得的夫妻共同所有款项31350元,案件受理费1868元,由原告王某某、被告阎某某各负担934元。
✎金某某、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金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胡某某继承份额的一半计450000元归金某某所有。
涉案房屋既不是胡某某的婚前财产,其没有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拆迁安置前取得处分权(即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胡某某父亲胡某某1)又无法追认,《离婚协议》中第二条第2款的约定,应属无权处分行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金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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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夫妻怎么分财产,拆迁款夫妻
内容投稿:章延峰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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