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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毁坏基本农田的处理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法律责任与处罚
1.行政处罚:
▷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于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具体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且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即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
3.民事赔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此,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应对措施与建议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一旦发现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应立即停止,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向相关部门举报:
▷ 及时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以便相关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并处理。
3.寻求法律救济:
▷ 如果基本农田被毁坏且造成损失,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括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刑事诉讼等。
3)总结与提醒
毁坏基本农田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建议社会各界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保护基本农田资源,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同时,对于发现的毁坏基本农田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寻求法律救济。
1)占用农田补偿标准有哪些1、占用农田补偿标准有: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二、占用基本农田处罚标准有哪些1、根据相关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相关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专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农田一般不准占用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从重给予处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新刑法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各级政府主管人员、土地、规划管理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大量可耕地荒芜或被毁的后果。
✎何某某、南雄市古市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1.对原告损毁的位于坝某某的0.78亩永久基本农田恢复原状;
2.赔偿原告2020年及2021年损失共计7800元,其中,2020年度早造损失2340元(早造种花生按亩产150斤,花生油单价按每斤20元计算,150×0.78×20=2340元),晚造损失1560元(按亩产1000斤,干杂优晚稻单价2元/斤,计价1000×0.78×2=1560元),2021年度早造损失2340元、晚造损失1560元(计算方式同上);
3.恢复原状后按照上述赔偿方式一直赔偿到能机耕为止;
4.赔偿因耕作层被毁造成的减产部分差额直到能恢复到正常亩产水平为止;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南雄市古市镇人民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工程,罔顾国家法律,在丰源村推行稻虾养殖项目,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在原告坝某某承包的0.78亩农田里挖了一条二米深,六米宽的渠道,使原告的基本农田全面被毁,无法耕种。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某、南雄市古市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1.对原告被损毁的位于坝某某、下洞的三块共计1.11亩永久基本农田恢复原状;
2.赔偿原告2020年及2021年损失共计11100元,其中,2020年度早造损失3330元(早造种花生按亩产150斤,花生油单价按每斤20元计算,150×1.11×20=3330元),晚造损失2220元(按亩产1000斤,干杂优晚稻单价2元/斤,计价1000×1.11×2=2220元),2021年度早造损失3330元、晚造损失2220元(计算方式同上);
3.恢复原状后按照上述赔偿方式一直赔偿到能机耕为止;
4.赔偿因耕作层被毁造成的减产部分差额直到能恢复到正常亩产水平为止;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承担为此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
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许某某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福建顺鑫鑫源食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许某某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顺鑫公司与鑫顺犇公司共同赔偿许某某户损失5370元;
2.恢复许某某户被毁坏的水稻田。
事实和理由:
在邵武市拿口镇三排许某某户承包的4.2亩水稻田上游,顺鑫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租赁了邵武市拿口镇庄上村委会庄二组三排211亩多水稻田种植水稻等作物,在2021年3月份顺鑫公司伙同鑫顺犇公司在庄二组租赁田里挖山挖地,挖毁了211亩多水稻田,用以违法修建养牛场,同时也挖毁了许某某户4.2亩水稻田上游的水源和自古以来的排水系统,2021年春天雨季在挖毁的水稻田违法修建养牛场的工地,倾泻的山水失去自古以来的排水系统和规律,直接冲毁了许某某户的水稻田和水沟,给许某某户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被告邵武市鑫顺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某某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支付损害赔偿款4290元,被告邵武市鑫顺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恢复原告许某某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的水稻田至被冲毁前的状态。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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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基本农田被毁追谁的责,我的基本农田被毁坏可以报警吗?
内容投稿:黄宇
内容审核: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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