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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收储造成停产停业,被征收人有权获得合理补偿。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补偿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为被征收人因土地收储导致的停产停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补偿条件
要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房屋合法性:被征收房屋需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 经营合法性: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3. 纳税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以证明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3)补偿计算与期限
1. 补偿计算方式: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计算方式多样,包括按房屋价值比例计算、按经营收入利润计算、按房屋面积计算或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具体计算方式需根据当地政策、法规及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2. 补偿期限:停产停业期限一般从搬迁之日起至提供安置用房之日止。若过渡期限延长,应自逾期之月起增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协商与救济途径
1. 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应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偿协议。
2. 救济途径: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律师解析:
1.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例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将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对于营业用房,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
对于非营业用房则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5%的补偿。2.按照房屋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中规定,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具体确定补偿办法。
✎邹某某、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邹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张小某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10,711元;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张小某某负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同类判例,停产停业损失只有承租人才有,涉案商铺属于经营性质,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本身是按照营业性用房的补偿标准经评估作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78元,由上诉人邹某某负担。
✎冯某某、韩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冯某某上诉请求:
1.改判韩某某向冯某某支付停产停业补偿款94617.6元(计算112.64㎡×70元/㎡/月×12个月);
2.韩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2.《征收补偿协议》中各方已明确案涉房屋为商铺,韩某某明知其房屋实际性质、用途是商铺,依法以商铺用途要求补偿时,《补偿协议》必然会计算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但韩某某惘顾冯某某的权益将案涉租赁商铺以住宅标准要求补偿,致使冯某某权益受损,依法应由冯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65.44元,由上诉人冯某某负担。
✎兰州杰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杰品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法院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认定错误,停产停业应当归属于因征收行为而导致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者,而非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所有权人。
张某某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的自建厂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1247300元,第三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某某支付748380元,向兰州杰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49892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60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26元,合计32052元,由兰州杰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9231.2元,张某某负担12820.8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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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征地中的停产停业损失如何确定责任,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案例
内容投稿:鲁慕盈
内容审核:陈福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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