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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被强占30年以上,依然可以进行投诉。
1. 法律依据与投诉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这表明,无论土地被强占多久,只要存在非法占用的事实,法律都赋予了相应的投诉和追究权利。
2. 诉讼时效的考量
▷ 对于持续性侵权行为,如土地被长期非法占用,诉讼时效并不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是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即使土地被强占了30年以上,只要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当事人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土地使用权并赔偿损失。
3. 投诉途径与程序
▷ 土地被占用可以到当地国土局投诉,举报电话是12336。这是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用于接受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的举报监督。
▷ 如果涉及到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被强占30年以上并不影响当事人投诉和追究非法占用者法律责任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向国土局投诉、申请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诉讼时效是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相关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土地侵权有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时长为三年。
该时效自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若被侵权人在权利受到损害后很长时间才主张权利,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不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高某某、杨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高某某、杨某某、秦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虽然提供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是并没有附图,不能证明其建设用地范围包括涉案土地,也没有提交符合乡村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证据,被上诉人在庭上也认可,其收回涉案土地系用于道路建设,那么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上诉人无权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一审法院亦认定被上诉人作出收回决定系违法行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杨某某、秦某某负担。
✎张某某、陇南市武都区郭河乡川某某村委会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由被告陇南市武都区郭河乡川山村委会与被告陇南市武都区郭河乡政府共同向原告赔侵占土地的损失50000元(大写:
伍万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经原告打听,本来被告川某某村委会修的是田间产业路,是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修建的道路,但是却让郭河乡政府主张与强家山村衔接,国道、省道、县道、乡道都是属于国家建设类的路,而被告郭河乡政府将该路升级为乡道,导致村委会、乡政府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导致原告被侵占的田地至今无人赔偿。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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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侵权责任诉讼时效多久啊,土地侵权纠纷的解决的法律规定
内容投稿:张若美
内容审核: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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