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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争议的宅基地可通过协商、调解、行政处理和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具体分析如下:
1)协商解决
▷方式: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直接进行友好协商,就宅基地的归属和使用权达成一致意见。
▷ 优势:成本低廉,程序简便,能够快速解决纠纷,有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2)调解解决
▷ 途径:
1.村委会调解:向当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村委会将依据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进行调解。
2. 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乡镇政府设有相关的土地管理和调解部门,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
▷ 优势:调解员熟悉当地情况,能有效提出合理方案,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行政处理
▷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程序:
1. 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至相关政府部门。
2. 政府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取证。
3. 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注意: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司法诉讼
▷ 适用情形:当行政解决途径无法满足需求,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
▷ 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或解决侵权纠纷。
法律分析: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的归属那可是受到法律的严严实实保护着。
咱得先搞清楚自家的宅基地有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就像那宅基地使用证啥的。
要是有了这玩意儿,那可就是咱主张权利的超级重要依据。
对方为啥要争咱的宅基地,他们的理由和依据到底是啥,这可是关键中的关键。要是对方压根就没啥合法的理由和依据,那咱就可以先跟他们好好商量商量,把咱对宅基地的合法权利明明白白地告诉他们。
要是商量半天都没啥结果,咱就可以去找当地的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让他们来帮咱调解调解,给咱出出主意。
要是调解还是没个结果,咱可就有权利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好好维护咱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整个过程当中,咱一定得注意把相关的证据保存好,像那宅基地的产权证明,还有跟对方沟通的那些记录等等,这些证据都能有力地支持咱的主张。
咱可不能掉以轻心,得好好利用这些证据,让法律站在咱这边,把咱的宅基地权益给保住。
✎王某某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复议案件,被告平谷镇政府辩称:
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建议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具体据此,被告平谷镇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二款、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2008年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边界线调解协议书》,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文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王文某某的诉讼请求。
✎罗某某、罗某某等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被告共有宅基地和周边空地共约863.14平方米按现有8个兄弟姐妹共同共有。
宅基地东与罗某某房屋接连;
南与罗某某房屋接连;
西与罗某某房屋接连;
北与罗某某房屋接连;
2.判决被告将拆掉的祖屋、猪栏、厨房恢复原状;
3.诉讼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为反驳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1993年5月3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柳城集建(93)字第11492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宅基地属于罗某某管理使用。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原告罗某某、罗某某、罗翠兰、罗某某、罗某某、罗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原告罗某某、罗某某、罗翠兰、罗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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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有人争我家宅基地该如何处理呢,别人争地基怎么处理
内容投稿:孙妍然
内容审核:石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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