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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外部附属设施归属如何确定,民法典房屋附属设施包括什么

更新时间:2026-09-08 22:05:41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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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外部附属设施归属如何确定,民法典房屋附属设施包括什么

一、民法典房屋附属设施包括什么

民法典中房屋附属设施主要包括与房屋主体紧密关联且不具备独立使用价值的物体。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房屋附属设施的定义与范围

1. 定义:房屋附属设施通常指的是与房屋主体建筑紧密关联,不具备独立使用价值,且依附于房屋而存在的物体。

2.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库、储藏室、门廊、围墙、门窗、阳台等。这些设施与房屋主体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居住环境。

2)房屋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分析:如果房屋附属物是房屋所有权人合法建造或取得的,那么所有权人对这些附属物同样享有上述权利。

3)房屋附属设施在物权变动中的处理原则

1. 添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2. 抵押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意味着,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房屋附属物在房屋抵押时通常也被视为一并抵押。

4)房屋附属设施在相邻关系中的权益保护

通风、采光和日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排水、通行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和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style":"","tagType":9}],"style":""}],"

二、房屋附属物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三、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归属于谁

小区配套设施产权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应当被认为是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这也是在购买物业时所必须支付的公摊面积的一部分。

然而,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经有了关于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所属的明确约定,或者依照国家以及当地政府的强制性规定,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情况下,则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执行。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刘某某与常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常某某拆除在设备平台违建的房屋;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肖某某江与肖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肖某某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位于武隆区XX街道XX村XXX组三楼两底约1300平方米房屋的专有部分约70万元。

其中:

负一楼东侧两间和平层东侧两间共四间门面(约整个建筑物两层门面的三分之一),以及二楼、三楼、顶楼的每层靠东侧的住房各两套共计六套(约整个建筑物三层住房的三分之一)归原告所有;

2.依法确认位于武隆区XX街道XX村XXX组三楼两底房屋从负楼至楼顶的中间楼道为肖某某江、肖某某、肖某某三人不可分割的等额按份共有;

3.依法确认位于武隆区XX街道XX村XXX组三楼两底房屋的附属前后各一个院坝为肖某某江、肖某某、肖某某三人等额按份共有;

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其余的住房及门面全部由被告肖某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出租的房屋由她一人全部收取租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10 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某某江负担,驳回原告肖某某江的诉讼请求。

赵某某、袁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清除原告房产周围地面的附属物;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后被告袁某某喜为自身利益将门前的出路擅自进行改造、搭建了附属物,将通道进行了封闭,对外出租经营,且在原告房产的西面、北面拉建了围墙,将原告的房产围在了内部,原告的房产对外没有了出路,严重影响了原告对其房产的使用,严重侵害了原告房产的通风权、采光权及通行权等合法权益。

被告袁某某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在原告赵某某房产前通道上建造的顶棚及通道西头的门面、清除赵某某房产主房后墙处堆放的杂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袁某某喜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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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房屋外部附属设施归属如何确定的,房屋附属设施是什么意思

内容投稿:苗钰雨

内容审核: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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