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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业编工作人员且为农村户口,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在本村承包土地的。具体来说,如果承包的是耕地、林地或草地,通常要求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您作为农村户口的事业编工作人员,若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若承包的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则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此时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style":"","tagType":9}],"style":""},1)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的条件
1. 身份要求:您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您是事业编工作人员,只要户口在农村且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符合这一条件。
2. 承包方式:这些土地通常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承包。
2)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的条件
1. 承包方式:这些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 承包方资格: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若您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则无需经过特别的审批程序;若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则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面对土地承包问题,若自行处理可能因对法律程序不熟悉或证据梳理不全面而导致权益受损。比如,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若未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违约责任,可能在后续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专业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能够协助梳理证据、明确责任比例、制定赔偿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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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公职在编人员不可以在农村分田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国家公职人员,是不能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的。原来是农村农业户口的,在取得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和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国有经济组织的人员等)身份后,应将原来承包的土地,交给农村经济组织。对于原来承包土地时所带来的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补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一)原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二)原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四)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工作人员可以承包土地。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工作人员承包土地。
若工作人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比如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工作人员若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
若以其他方式承包“四荒”等农村土地,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也能承包。
若承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工作人员需与土地发包方签订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只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其承包行为受法律保护。不过,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可能受单位规定限制,在承包时需先确认自身是否有相关限制。
✎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诉宋某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以下简称后某村)诉称:
2009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宋某某某就集体所有的空闲地承包一事达成一致,双方订立书面《承包合同》,约定将村内一空闲地承包给宋某某某植树使用,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40元;
同年2月18日,在未经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宋某某某便将承包的上述土地私自全部转让给了前某村村民王某某,损害了村集体利益。
为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且从被告王某某的答辩内容“原告城某某村委已给予王某某地上附属物补偿,剩余地块不影响王某某继续租用”中的文义理解,宜将转让协议内容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转让,虽然宋某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转让契约,但王某某并未与案涉土地发包方即本案原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案涉土地承包权仍由宋某某某享有,王某某受让案涉土地的经营权,因此《转让协议》应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本案城某某村村委与宋某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未约定案涉土地不得转让,且被告宋某某某依法享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范某某、聂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范某某上诉请求:
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
现在范某某不是清丰县户口,但范某某在清丰县住了几十年,后来随丈夫聂某某先后去了部队、大庆、濮阳油田,但范某某一直是农业户口,后来花钱买的城市户口但没有工资,也没其他经济来源,清丰县分给范某某丈夫聂某某一亩半地,从1999年种到现在22年了,在公婆去世后,公婆的地由兄弟三人平均分种,分给范某某半亩地,范某某后来委托聂某某夫妇帮忙耕种,聂某某在范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涉案土地要走,并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领取耕地补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范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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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工作人员可以承包土地吗现在,公职人员可以承包土地种植
内容投稿:孔灵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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