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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空挂户一般情况下不能分得土地补偿费。
1)空挂户的定义与特性
空挂户是指户口落入在住址,但落户人实际并不居住在这个住址,也就是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情况。
2)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3)空挂户与土地补偿费的关系
由于空挂户并不在实际居住地生活,通常不被视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在征地拆迁时,一般不享有征收补偿。也就是说,如果空挂户在征收公告发布前不是被征收地的户口,那么他们就不具备获得土地补偿费的资格。
总的来说,空挂户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分得土地补偿费的,除非他们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被征收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空挂户是怎样的,遇到征地拆迁如何么补偿
空挂户说白了就是户口落入在住址,而落户人实际却不居住在这住址,不在住址内生活,而空挂户如果发征收公告发布前不是被征收地户口的,不享有征收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征地补偿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空挂户可以获得征地补偿,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征收补偿按照户口来补偿的话,很显然“空挂户”依其户口属性,是可以获得部分补偿的。
但是“空挂户”依据其户口性质获得征收补偿,其补偿数额也是不会有很多的。
原因在于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征收补偿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而“空挂户既没有房屋,也没有耕地上的经济作物,所以没有获取补偿的余地。
✎王某某、连江县蓼沿乡四定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王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王某某享有大沧项目四定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含地面物)征收补偿款分配权,四定村委会立即向王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30000元。
事实和理由:
王某某并不属于户籍空挂户,其自出生便具有四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对村集体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款享有分配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全某某、琼海市嘉积镇南中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征地补偿分配款60000元。
2011年10月及2016年8月被告土地两次被征用建设,被告两次讨论分配方案,但被告却以原告为空挂户为由不同意给予分配。
被告琼海市嘉积镇南中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全某某征地补偿分配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琼海市嘉积镇南中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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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空挂户能不能取得土地征收补偿款,空挂户能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吗
内容投稿:钱延
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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