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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宅基地被邻居占去1米地方,将来遇到拆迁这1米地方的归属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1)宅基地使用权及争议解决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明确的,任何非法侵占都是不合法的。
2.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意味着,如果邻居非法侵占宅基地,首先应当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求人民政府介入处理。
2)宅基地边界及权属
1. 宅基地的边界通常是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来确定的。如果邻居占去了1米地方,那么需要查看这些文件来确认这1米地方是否原本就属于宅基地的范围。
2. 如果这1米地方确实属于宅基地的范围,那么邻居的侵占行为就是违法的。在拆迁时,这1米地方的补偿应当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
3)拆迁补偿及权益保护
1.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是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来确定的。如果这1米地方被确认为宅基地的一部分,那么拆迁时应当对这1米地方进行补偿。
2. 如果邻居拒绝归还这1米地方或者拒绝接受政府的处理决定,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或者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宅基地被邻居占去1米地方,在拆迁时这1米地方的归属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来确定。如果确实属于宅基地的一部分,那么拆迁补偿应当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如果遇到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政府处理的方式来解决。
法律分析: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可以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房屋拆迁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张某某、石某某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张某某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腾出强行占用原告3米宽,60米长的宅基地,约180平方米;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02年原告外出打工,原告靠被告处的土房倒掉,被告盖房时原告不知情,占用了公共走道及原告家的宅基地,原告回家时发现被告占用原告的宅基地,提出异议,被告不理不睬,原告找村委会调解无果。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张某某球负担,驳回原告张某某球的诉讼请求。
✎周某某、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排除妨碍,拆除在原告宅基地内的建筑物,恢复原告宅基地的原状并归还原告的宅基地300m?以及置换的自留地200m?,其他多余部分是队里给的补偿,因为我的房宅地后侧面积不够宽;
2.赔偿原告的经济补偿30000元。
被告非法抢占原告的宅基地和自留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50元,由原告负担,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梁某某、王某某长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王某某一审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排除妨害,即不得干扰原告占有、使用涉案房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梁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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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住宅拆迁纠纷找谁解决呢,农村住宅拆迁如何赔偿
内容投稿:杨涵雯
内容审核:吴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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