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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土地产权分割应该怎么做,土地产权分割需要什么手续办理

更新时间:2026-09-08 21:14:43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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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土地产权分割应该怎么做,土地产权分割需要什么手续办理

一、土地产权分割需要什么手续办理

土地产权分割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以下是进行土地产权分割的一般步骤:

1)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因此,首先应由土地的共有人进行协商,确定分割的方式。

2)申请土地分割

1. 在达成协商后,需要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进行土地分割。申请人需带上相关资料,包括整个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审后的复印件、开发商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

2. 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登记与审核。如果是委托他人代办,需要提交相关的委托书。

3)实地调查与核实

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分割的可行性。核实通过后,国土部门会签字盖章。

4)缴纳费用并领取土地证书

审核通过后,需要缴纳相关的费用,然后领取新的土地证书。新的土地证书将反映土地分割后的权属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请材料和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在进行土地产权分割前,先咨询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或专业律师,以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二、土地权属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1)土地权属纠纷如何处理土地纠纷 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二、土地纠纷的实质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具体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三)因过去无偿 占有 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三、土地纠纷调处的一般原则是什么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以上的内容是对 土地权属纠纷如何处理 的解答,从而我们可以知道当我们遇到关于土地权属之类的问题产生纠纷后应该怎样去做才是最稳妥的,如果对此网友还有一些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到找法网咨询相关的律师,他们非常乐意地为你们提供相应的解答。

法律客观: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土地产权分割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像家庭分家、企业合作等情况都可能涉及到。

比如一个大家庭要进行财产分配,土地产权分割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或者两家企业合作开发项目,也需要对土地产权进行合理分割。

但土地产权分割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涉及到很多法律规定和复杂的流程,要是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纠纷。

那么,处理土地产权分割到底应该怎么做呢?

一、明确土地性质和产权状况

处理土地产权分割,首先得搞清楚土地的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不同性质的土地,分割的规定和流程是不一样的。

还要了解土地的产权状况,看看有没有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

比如,一块集体土地,如果存在抵押情况,在分割前就需要先解决抵押问题。

可以通过查看土地权属证书、向相关部门查询等方式来获取这些信息。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王某某、段某某相等共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纠纷案件,王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4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改判将登记在上诉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编号为南红国用第05号)及所属房屋归段某某相所有,由段某某相支付共有财产折价款34,592.23元给上诉人。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据此,本案中要对登记在上诉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进行分割,也应当先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由想要该土地和房产的一方对另外两方作出补偿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各方当事人均不想要房产和土地,则应对该房屋和土地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由段某某相、王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王某某名下(编号为:

南红国用第05号)土地使用权及所属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以段某某相占65.52%、王某某占17.24%、张某某占17.24%的比例予以分割,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与原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定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纠纷案件,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分割原、被告共有的位于中山市小榄镇***的土地土地证号:

国(2008)易0504**,土地面积:

2675.1平方米],具体以测量坐标图为准,土地价值为1870000元;

2.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2020年6月,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实物分割涉案土地,并委托中山市小榄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用地分割方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共有位于中山市小榄镇***的土地使用权,以中山市小榄镇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小榄镇黄某某用地图(2503.75-488.05)、小榄镇梁某某用地图(2503.75-488.05)(详见附页)上载明的坐标进行分割,具体为:

原告黄某某的土地使用权四至坐标位置为:

X2503790.960,Y4488174.088,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即协助原告黄某某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周某某、许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分割原告与被告所有的位于防城区面(塘屋村东北面)沿防钦大道西边往中间算起占该面积的65%即597.53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土地价款为110万元,原告承担65%的价款为715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决定共同竞拍由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位于防城区防城火车站路口的993.3平方米的土地(证号为:

防建基字第97199号),双方为此于2008年1月18日签订《共同购买土地合同》,合同约定:按出资多少比例,甲(即被告许某某,下同)乙(即原告周某某,下同)双方分别占有该土地的面积为:甲方沿防钦大道东边往中间算起占该地面积35%,即348.3平方米,乙方沿防钦大道西边往中间算起占该地面积65%,即645平方米。

分割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所有的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面(塘屋村东北面)土地沿防钦大道西边往中间算起占该面积的65%即597.53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周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原告周某某均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处理土地产权分割应该怎么做,土地产权分割需要什么手续办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处理土地产权分割应该怎么做呢,土地产权分割是什么意思

内容投稿:祁泽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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