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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赔偿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补偿范围
1. 勘查投资补偿:补偿矿业权人为勘查被压覆矿产资源所投入的资金,涵盖地质调查、物探、化探、钻探、坑探等各项勘查费用。例如,某矿业公司为勘探金矿而投入的地质勘查费用,在矿产资源被压覆时应纳入补偿范围。
2. 开采设施设备损失补偿:对因矿产资源被压覆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开采设施和设备进行补偿,如矿井、巷道、提升设备、运输设备等。以煤矿为例,井下的采煤设备、运输皮带等设施无法继续使用,建设单位需评估其购置成本及折旧后的剩余价值并给予补偿。
3. 搬迁及停产损失补偿:包括搬迁费用和停产损失。搬迁费用涵盖矿业企业将生产设备、人员等进行搬迁所需的全部费用,如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调试及人员安置等;停产损失则补偿矿业权人因压覆导致的停产期间预期利润损失,通常根据历史生产数据、市场价格及成本等因素估算。
4. 其他直接损失补偿:包括已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土地租金、水资源费等与矿产资源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损失。
2)补偿金额的确定方式
1. 协商确定: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通过友好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意愿达成补偿协议。这种方式灵活且高效,能充分考虑各种市场及未来预期因素。
2. 评估确定: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压覆矿产资源的价值、勘查投资、开采设施设备损失等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将作为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3. 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如果矿业权人与相关方之前签订的合同中对矿产资源压覆补偿有明确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分析:
对于矿床压覆类纠纷案件,矿业权人有权获得补偿,既有参照137号文仅认定直接投资损失的案例,也有不适用137号文而支持矿业权人除直接损失之外的其他间接损失的案例。在确定损失范围时,应当综合考量矿床压覆的范围、给矿业权人造成的影响大小、矿业权的价值等因素,本着公平、平等原则,兼顾双方案件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管理范围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方案是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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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压覆矿赔偿标准,压覆矿产是什么意思
内容投稿:范锦诗
内容审核:张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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