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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拆迁原拆原建是按地块吗,划拨存量房有产权证折迁给赔偿吗

更新时间:2026-09-08 21:17:07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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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拆迁原拆原建是按地块吗,划拨存量房有产权证折迁给赔偿吗

一、划拨存量房有产权证折迁给赔偿吗

划拨存量房有产权证在拆迁时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具体赔偿内容如下:

1)赔偿内容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人有权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通常基于房屋的结构、装修折旧程度以及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来确定补偿金额。

2.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同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也应得到补偿。这包括拆迁期间的租房费用、停产停业补偿费用等,可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到约定期限。

3.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应给予相应补偿,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4. 奖励性补偿:虽然非强制要求,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额外的补助和奖励,以鼓励尽快搬迁。

2)赔偿流程

1. 确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政府会制定详细的补偿安置方案,并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

2. 签订补偿协议: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3. 落实补偿与安置:政府按照协议支付补偿费用,并提供安置房或安置地点。

4. 办理相关手续:完成补偿后,被拆迁人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交付土地实施拆迁。

3)特别说明

划拨土地不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拆迁时对划拨土地本身是不进行赔偿的,赔偿的是土地上的附作物(即房屋)以及因拆迁产生的相关费用。

合法建筑认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只有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才能获得补偿。因此,在拆迁前,政府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划拨存量房有产权证在拆迁时是可以获得全面赔偿的,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可能的奖励性补偿。赔偿流程也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无证房屋拆迁应该补偿吗

法律分析:

无证房屋并不等于就是违法建筑,尤其是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大量的无证房屋存在,很多房屋建筑年代较早,是一家人唯一的房产,如果按照违法房产拆迁不补偿或者压低补偿,则必然导致很多家庭失去唯一居所或者居住条件大幅度降低,因此,对于无证房屋,应当根据其形成原因区分为违法建筑和合法房产,对于无证的合法房产,拆迁当中应当与其他有证房屋一样,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一般来说,农村建于2008年之前房屋,家庭的唯一住房,年代久远的祖遗房,即便无证,在征地拆迁时,也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无证房屋是否应该补偿,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一般情况下拆迁按什么面积赔偿

房屋拆迁只赔偿房产证上的房屋面积,不会再单独赔偿其他土地面积,除非土地证上的土地面积大于房产上的面积。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一般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计算,房屋面积和空地面积相加等于批准的宅基地面积。

注意房屋面积和空地面积所给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相差很大。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李某某、福州新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叶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某某一审关于货币奖励、搬迁奖励、租金补贴、户奖的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

叶某某二审当庭撤回关于货币奖励的上诉请求。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申1729号民事裁定书可知,拆迁补偿权益中住宅货币补偿费、货币奖励、搬迁奖励、租金补贴、户奖均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个人或单位为计户和补偿依据,故案涉房产拆迁补偿款的补偿对象应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不属于房屋使用人。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98元,由叶某某负担。

张某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等互易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互易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协议置换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依法对原告进行拆迁安置。

根据《“浦东新区康桥镇横沔老街‘城中村’改造地块A区块”国有土地房屋协议置换补偿安置操作口径》(以下简称《操作口径》)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夏某某1、夏某某2等与万某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夏某某1、夏某某2、夏某某3、夏某某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横堤二街20号(老18号)房屋中历史遗留部分的拆迁补偿,即被告支付原告288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横堤二街**(老**)系万某某、万某某1、万某某3、万某某4、万某某2、万某某5的父母留下的遗产,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六人各占1/6,后于1994年兄弟姐妹六人对该房屋进行第一次扩建,扩建总面积为96.72平方米,又于2007年第二次进行改造扩建,扩建面积为88平方米,2010年3月万某某去世,四原告为万某某的全部合法继承人,该案涉房屋于2018年10月19日动迁,拟对扩建房屋无证的面积184.72平方共计补偿2797954元,后兄弟姐妹五人与原告夏某某1以及武汉安奕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刘某某主任于2018年10月19日协商对该房屋第一次扩建的96.72平方补偿的拆迁利益进行分配,经刘某某调解,兄弟六人每人分配15平方米拆迁利益,分得23万元,被告多分6.72平方。

案件受理费4962元,由原告夏某某1、夏某某2、夏某某3、夏某某4负担,驳回原告夏某某1、夏某某2、夏某某3、夏某某4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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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福州拆迁原拆原建是按地块吗还是建筑,福州市 拆迁

内容投稿:宋乐茹

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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