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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不给可以算利息吗,拆迁款可以主张利息吗

更新时间:2026-09-08 21:18:52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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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不给可以算利息吗,拆迁款可以主张利息吗

一、拆迁款可以主张利息吗

拆迁补偿款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主张利息,具体分析如下:

1)合同约定明确时

1. 法律依据:若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支付期限,并约定了逾期支付需承担利息等违约责任,则拆迁方未按时支付时,被拆迁人可依据协议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2. 利息计算:利息计算通常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补偿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法律规定支持时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拆迁方逾期支付补偿款,构成违约,被拆迁人可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作为赔偿。

2. 司法实践:法院通常会支持被拆迁人合理的利息诉求,利息计算标准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

3. 特殊情形:若经法院判决后,拆迁方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难以主张利息的情形

若拆迁补偿协议中未约定利息,且无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主张利息,同时拆迁方已按约支付补偿款,则被拆迁人难以主张利息。

二、征地补偿款不发放怎么办

征地补偿款不发放的解决办法如下:

1、征地补偿款迟迟不给可以向政府管理部门举报

2、或者向向辖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需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被征收人可先调查了解村委会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相关情况,若被征收人认为该决定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撤销该决定

3、征收土地必须要依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一旦遇到补偿款迟迟不发放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向律师进行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收集相关证据。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拆迁补偿款可以要求利息吗?

1、拆迁补偿款一般情况下可以要求利息,拆迁补偿费一般是没有利息的,除非协议上有规定利息。

2、如果对补偿协议中补偿的数额没有异议,只是一直拿不到协议中写明的补偿款内的话,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到法院起诉。

3、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那被拆迁人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履行。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张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1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收到拆迁款之日起(2021年8月31日)至实际支付补偿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3.因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拆迁政策对3分以上宅基地有优惠政策,双方经拆迁办协调,张某某分得3分地,张某某分得2.7分地,在此基础上张某某同意给张某某做出补偿。

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130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LPR)为标准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

徐某某、舒城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占用期间利息共计人民币29344.88元(利息以860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1%计算,自2011年6月7日至2013年11月29日为11418.36元;以736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1%计算,自2011年6月7日至2016年1月28日为17926.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安置房选购全部结束后,多次向被告索要拆迁补偿款占用期间利息,但一直遭到被告无理拒绝。

被告舒城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总公司应给付原告徐某某拆迁补偿款利息29344.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元,由被告舒城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总公司负担。

孙某某、王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返还人民币43400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

利息自2019年7月1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事实与理由:

被告曾任大王湖村委成员,村委计划拆除安置后的多户老年房,由原告进行拆除,拆下全部废料归原告所有,但是原告必须先交已确定拆除户的款项,原告于2019年6月29日转22000元、7月9日转20000元、7月14日转1400元三次通过银行将43400元人民币转到被告帐户上,后因环保检查已交款确定的两户老年房未拆,至今也未确定老年房的拆除时间,现被告己不在村委工作,原告多次与被告电话联系要求被告退还该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退还,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大王湖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某拆迁费用43400元及利息(利息以43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大王湖居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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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款不给怎么办,拆迁不给拆迁费怎么办

内容投稿:戴锦

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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