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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胜诉公告】由本所陈丽芳、李银磊律师代理的河南省信阳市王先生与河南省信阳市某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案,信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X政复决字〔2026〕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对申请人的行政赔偿申请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初步得以维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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