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g_canonical_link ?> //= $pg_canonical_link ?>
摘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征收决定却惊现违法点?
委托人刘先生在辽宁省s市某农副产品综合加工厂厂区内拥有一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025年12月,当地xx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2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涉案两个地块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土地整理征收。时至2026年5月本案复议审查时,涉案地块内相当一部分住户的房屋已被拆除。而委托人刘先生因对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等不满,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指导下,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管委会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
复议审查中,张勇律师在听取意见等环节中指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诸多违法点,已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s市的相应规章规定,涉嫌严重程序违法。譬如,本案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发布于2025年11月29日,而房屋征收决定却在2025年12月1日即已作出,两者仅间隔两天,明显不符合590号令规定的“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程序要求。同时,被申请人管委会无法举证证明其已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是否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此外,涉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于2025年12月25日进行备案,然而本案征收决定却在12月1日就已作出,可见被申请人管委会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在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后,明显违反了590号令的法定程序。
案件结果
2026年6月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辽政复〔2026〕1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律师提示 张勇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性的审查已较为成熟、系统,需要咱严格精准适用法规,逐项审查市、县级政府作出的全过程,不轻易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确认违法”裁判虽不同于“撤销”,却同样能够给予征收方一定的影响,从而在补偿的协商谈判中为我们占据先机和优势创造条件。在明律所现有近200位执业律师,近40个律师团队,多由行政法领域执业超10年的资深律师领衔,是国内首批设立专业行政律师团队的律所之一。若您正遭遇相关法律难题,可随时联系在明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维权支持,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律所名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官方咨询热线:400-801-9299
律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广渠家园5号楼首东国际大厦A座9层,B座2层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提示: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每个地区都不相同,如看完以上回答还不能解决您的问题,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